[浅议我国导游员权益受损现状及完善措施]公民权益受损怎么办

  摘 要:随着旅游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纠纷案件也越显突出。在各种旅游纠纷中,我们常常见到的是旅游质监部门、旅行社、媒体等在为游客鸣不平,但很少人会问及导游的权利。完善导游员权益保护的措施有三:加强对导游员人格尊严权的维护;提高导游员的报酬,遂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培训体制。
  关键词:导游员;权益保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22-02
  一、导游员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这一职业已经由稳定职业向自由化职业转移。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来比较,我国导游员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致使导游成为社会上常常被忽视的群体。一些旅游纠纷案件,如“零负团费问题”常常使导游人员处于一种被动的局势,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是来追究导游员的责任,而从来不追究旅行社及其他因素的责任,使导游承担着很大的心理上压力,导游人员所处的这种尴尬局势并没有被我们社会认可,导游员自己与旅行社、旅游监管部门等单位在沟通上还存在较多的矛盾,导游员的现实状况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导游员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二、导游员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分析
  1.导游员人格尊严权受到损害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进行导游职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的权利。导游全心全意、做牛做马的服务于每个游客,而游客却不将导游当人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规定:“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可执行起来是何等的难。“条例”所规定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取证无从做起。导游员是连接游客与旅行社的纽带,是外出旅游活动最重要的角色,导游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因为游客群体的不同,导游员在工作中常常担负很大的心理压力。导游员常常因为游客素质低等原因,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由于导游职业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导游员在工作中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忍气吞声常常是他们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时会向旅行社报告情况,但旅行社也是常常只考虑自身利益,就让导游忍耐,进而使得这种现象变得更加猖狂。导游员是一个旅行社形象的代表,是游客外出活动的引导者,导游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游客心情和旅行社的诚信。然而,导游员的人格尊严并没有在整个旅游行程中给予维护。
  2.导游员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导游员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目前国内导游的主要收入由基本工资、带团导服费、回扣等构成。绝大多数的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花钱养导游,只有少数旅行社的专职导游才有固定的工资,金额多在300-500元左右;有的甚至要求导游出团前先交纳所谓的“人头费”,带团导游服务费大为每团10-30元左右。如此一来,“回扣”就成了大多数导游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导游员拿回扣,这是众所周知的秘密。而且随着外出旅游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长,法律法规也更倾向于游客,回扣也越来越没有保障,小费就更不用提了。从当今导游员的这种收入来源来看,导游不仅收入无保障,而且还为工作承担着失业的风险,更谈不上享受美好生活了。
  付出与收获在导游员身上完全是体现不到的。导游员没有养老保险,有的导游员虽然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私底下注明本来应由旅行社缴纳的各项保障费用,都要由导游自己先行支付给旅行社。这也成为一些旅行社在雇佣导游员上的一条潜规则,还有的旅行社另需要导游缴纳100元-300元的风险抵押金。每次带团时,都要帮旅行社先垫付一部分的旅游款,要不缴纳就没有团带。导游员没有医疗保险,生个病都不敢休息太多,休息多了,没有收入。导游员没有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工人也有住房公积金,甚至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这样的福利,导游是享受不到的。尽管我们国家出台了一些保护导游员权利的法律条文,如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具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第18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1]这些规定虽然使得导游的生存得到基本保障,但是现实的实施力度并不是很理想。
  3.导游员培训教育权受到损害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第26条规定:“旅行社货到有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容管理机制。”这些规定说明导游人员在劳动合同内依法享有接收技术技能培训的权利。培训与教育使导游员用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服务能力的必要手段,也是旅游营业部门提高滋生核心竞争力、改善经营增强实力的重要措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导游职业日益趋向自由发展,导游员培训及受教育的权力也受到很多的局限,国家和社会也并没有为导游员建立一个很好的受教育场所。现在社会上的种种导游培训机构,也大多数是利益驱使下搞的一些所谓的培训课程,其课程设计、培训老师、学习内容的选择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符合导游员工作需求的。到了旅游旺季的时候,导游员是没有时间参加培训学习的,但到了旅游淡季的时候,大部分旅行社考虑资金等问题,干脆给导游放假也不给发工资,导游员面临着失业的压力,就更加没有心思和动力进行学习和培训了。大部分的导游员日常生活缺乏可以依靠的单位,就是这一点影响了导游员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水平的发展。   三、完善导游员权益保护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公平性,建设和谐的社会,加强对导游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十分迫切。对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加强对导游员人格尊严权的维护
  导游员是旅行社工作与游客接触最多的且处于旅游行业的前线,是旅行社形象的代表,是游客外出旅行的“引领者”,导游员用辛劳和汗水推动着我国旅游的发展。然而,导游员的生存现状是非常令人担忧的,尤其是人格尊严权受损的情况时常发生,而且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最近这几年,媒体经常会报道导游员被游客殴打谩骂事件的发生,导游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少数旅游者的故意刁难、羞辱,有的旅游者因为感到旅行社侵犯自己的利益而变相把不满的情绪肆意宣泄到导游员的身上,更有严重的极少数旅游者无端地羞辱导游员。无辜的导游员们只能是背黑锅的承受着。
  因此,旅游管理部门应给予导游员足够的重视,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应该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当导游员权益受损时,相关的管理部门应给与公正的审判,切实维护好导游员合理且正当的权益,尤其是要突出加强导游员职业发展策划的建设,针对导游市场和导游员服务存在的相关问题,积极的探索出一套规范整个旅游行业的规制体系。国家旅游部门应重点推动导游员的职业能力的法律法规建设。以上提到的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游者故意谩骂殴打导游员的事件,导游员应该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及人身权益,侵害人格尊严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2]。对于个别旅游者的无理取闹的行为,导游员应加强自身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积极参与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旅游年鉴及教育培训,掌握一些法律知识,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2.努力提高导游员的劳动报酬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步,当今我国导游管理体制和机制明显与导游员队伍的发展不同我国导游员的薪酬机制、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导游员甚至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工资报酬、没有劳动保险,致使导游队伍稳定性下降,从而导致部分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降低服务水平、减少服务提供,以获取收入。所以,首先要提高导游员的劳动报酬,就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导游员劳动报酬和购物回佣的关系,保护导游员的积极性。导游人员付出导游服务劳动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目前导游人员的报酬主要来源是购物回扣和小费。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合理的薪酬体制,不能单纯地靠回扣,而且小费也要施行合法化。其次是成立导游管理部门,这是规范导游人员管理的组织保证。规定导游员必须持导游资格证在导游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管理部门对导游员进行统一管理,在旅游行政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实行组织管理和行业管理,进行导游劳动合同管理,为导游员收缴社会保险金,增进社会劳动保障体系。最后要为完善劳动、人事、保险等基本保障机制,解决导游人员的后顾之忧,旅游管理部门在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工作,例如:要求旅行社和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必须为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障措施;旅行社必须支付专职导游人员报酬,购买“三金”,并将此列为旅行社年检和导游人员办理导游证的条件之一。
  3.完善导游员培训教育体制
  完善导游员培训教育体系,要在导游服务管理部门建立党支部、团组织、妇联会,进行政治思想建设,在导游服务管理部门建立党支部、团组织、妇联会,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教育,充实导游文化知识。增强导游人员的善于组织的观念,解除导游人员无组织管理的顾虑。旅游监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一些有意义的对提升导游文化素质有利的活动,积极地督促旅行社对导游员进行适时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导游人员的导游水平和业务知识。要将导游员成分结构推向高层次发展。告诉导游员,当导游员是一项很高尚、很光荣的职业,导游员需要有高尚的品质、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质,较高的文化水平,要求博学多才,善于运用语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把导游证考试门槛提高,严把考试培训关,努力提高导游素质的工作;景点导游未考取导游资格证的,也要逐步进行导游知识的培训,把这项工作做好了,对旅游业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郑丽平.论导游合法权益法律保护之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8).
  [2]大谷实.刑法总论[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60.
  (责任编辑:杜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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