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定价研究|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

  摘要:运用文献资料、调查访问等研究方法,基于准公共产品的理论,对于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活动门票价格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收费,应列人准公共产品价格范畴,目前一些场馆的活动门票价格趋高,有碍市民的共同参与。结论: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的价格要体现福利性质,建立规范的价格调整机制,推进体育休闲一体化的发展道路,明确政府在其价格政策中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消费价格;准公共产品
  中图分类号:G8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2)07—0026—05
  体育场馆是市民休闲锻炼消费的重要场所之一。因此,其活动门票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近年来,有些地方的体育场馆活动门票价格定价太高,其价位与当地市民人均收入不相协调,超出了大多数市民的承受能力,似乎有体现贵族身份消费的趋势,持续性发展受到了约束,对此,市民反映较为强烈,这与政府提倡的“全民健身”运动方针总体发展相违背,这种现象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当前,国内对政府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门票价格问题研究并不多见,基于此,本文力图探讨其合理定价的方法,为有关部门在工作中提供一点参考性的意见。
  1 体育场馆活动门票价格的理论内涵
  1.1 体育场馆资产属性的类别划分如果体育场馆的业务是完全由市场竞争性企业管理运营,则可以认为该类场馆是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可交换的“私人产品”。目前,私人产品形式的体育场馆多以高档体育消费为主要内容,如:高尔夫球运动、保龄球运动、等等,私人场馆产品的社会需求在现实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满足,并且许多项目的场馆服务产品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现象,这可以从前些年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许多内陆城市的高消费体育休闲活动场馆重复建设中得到佐证。
  但是很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公共体育场馆其资产属性明确,它们是社会公民的共同财产且具有社会福利的特征。如:公共球场、公共的健身设施、公共的绿地等,它们一般被归类为纯公共产品,它主要由本单位工作事业上使用,社会公民偶然使用,其资源品位一般都较高,社会供不应求的体育场馆,如:体育系统所属的各种体育场馆等,则属于非市场竞争性的公共服务产品类型,相对于社会“全民健身”运动日益增多的公民需求而言,它具有资源的稀缺性和经营的排他性,可以在本单位暂时不使用时借助对外开放的服务手段,实现政府部门单位在财政上的收入增加。
  体育场馆服务的产品属性是可以变化的。它可以作为私人产品交由市场自发调节;也可以由政府组织经营;而准公共产品类则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单位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多层次委托管理关系。浙江省宁波市体育局所属的游泳健身娱乐中心经过公开招标,最终由美国西格集团一下属公司取得经营权,这是政府对市民的福利和企业利益双方最佳化的管理形式,也是当前体育场馆开放经营管理学术界讨论的重点。另一个例子:在上海市某高校,早期校内一切场馆资源归相关院系自行管理,从中有学校委托经营的非盈利性场馆,如:游泳池、旱冰场、网球场等,也有补贴经营的公益性场馆,如:田径场、体育馆、音乐厅和大礼堂等,在新校区建立后,成立了校场馆管理中心,将所有场馆归属统一管理,并向全校师生定期免费开放,学校还耗巨资建设了高水准的游泳馆,并交由“游泳俱乐部”进行企业化运营。由此管理方式也可以看出体育场馆服务产品属性的演化与变迁趋势。
  1.2 体育场馆活动价格的定价准则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消费价格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表现。其价格的变化也反映了市场的需求状况和供给状态,以及管理部门理念的变化,价格在市场需求的博弈过程中形成。显然,完全私人化管理运营的体育场馆消费价格问题不是在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因为该价格是市场供需自发调整的结果,也是管理经营者与社会消费者博弈的结果,其消费的门票定价准则是市场供求均衡决定的,供给——需求模型是产业经济学中用于分析产品价格成因、影响因素和变动规律的基本方法,如:保龄球馆的业务市场需求,这些年受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其活动价格随供需状况一再降价,市场产生了供大于求的消极状况。所以,私有产品型的体育场馆消费门票价格波动,其自身不存在复杂的理论上的研究阐述。
  对于公共产品类的体育场馆消费门票价格而言,纯公共产品的管理费用由税收补偿,属于公益类财政问题,而许多准公共产品的支出费用则由价格弥补。政府部门一般应该是长期趋向于低价位甚至是免费。例如:单位内部使用的游泳池,对职工实行免费或象征性的收取少量的费用,其维持费用超出部分由单位完全补贴。因此,体育场馆消费价格问题主要产生于准公共产品层面,准公共产品类别的体育场馆消费门票价格的设立,其主要是配合“全民健身”运动而开展的,其次是利用价格弥补一些费用的开支,如:水电费、劳动服务费、维修费等等,而不应该将准公共产品的运营成为本单位财政收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价格收入弥补部分费用支出,这是现实中很好理解的问题,也不可非议,但问题的关键是定价应是多少为宜,以及现在有些地方基层体育场馆活动门票价格频繁地涨价,已经引起了社会对其价格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1.3 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活动费用定价趋高的依据条件从上述分析可知,一些地方的体育场馆消费价格持续性的上涨由此引发的争议,主要是体育系统所属的对外开放体育场馆,其场馆类别应当属准公共产品,但是,现在有的体育场馆取得对外开放经营权后,无形中就形成了某种垄断优势,管理者凭借这种势力,完全不顾准公共产品市场消费的定价原则,不对消费者提供定价的准则依据,从而在价格上肆意浮动,随意提高活动价格。据《广东体育产业通讯》2009年6月报道,广东省体育局乒羽网管理中心所属的网球场,在运动员训练条件进一步改善以后,将其原有的场地实行对外开放,2008年门票为30元/小时/人,2009年为40元/小时/人,2010年为50元/小时/人。对此,网球场、乒羽网管理中心及局产业处有关人员也相应给出调高价格的各类原因: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好场地设备资源,不影响运动员训练。因此,要通过提高门票价格限制人流量,同时将收入获得的资金一部分用于场地维护,坚持可持续发展。但实质原因并非如此简单。   我国现行的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管理体制,多数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行方式。以体育系统单位为例,由于目前国家对体育事业每年事业性拨款数额有限,因此,体育系统在发展体育产业思路的指导下,各场馆加大力度创收,以保障体育事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也就成为了体育系统产业发展直接依赖的经济源泉之一。另一个方面,我们从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主要管理人员的自身政绩利益来分析,不难发现,由于“自上而下”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主要管理人员自身的利益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因而在绩效的晋升机制下,体育场馆的主管部门肯定将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经营收入放在核心位置,以引起上级领导的注意。据2009年《江西体育年鉴》统计,江西省体育局直属的省体育馆每年对外开放的资金收入,其中活动门票收入约在60万元左右,30%用于日常维持费,40%用于上缴省体育局财务,余额则发放馆内临时工的工资与场馆工作人员的奖金(注:馆内正式职工的工资由体育局发放,既实行差额拨款),该省还有一市级体育局对其所属的体育馆对外开放收入要求每年固定上缴4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职工的奖金发放。这种做法使得许多的场馆不得不提高活动门票价格,以增加其收入,因此,上级主管部门对高价位的收费也就抱以支持的态度。显然,体育场馆活动门票价格每次上涨的空间,并不是真实地反映体育场馆接待消费者的成本和理应收入的利润,以及维护场馆的真实现由。现在各级许多体育系统都十分重视由其场馆活动收费带来的经济效益,这种效益应该说不是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应有的社会性责任,其价格波动成为了一种对社会价值的实质性扭曲,造成了对私人投资产品属性的混扰。
  2 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价格的科学定价机制
  2.1 体育场馆活动门票价格的含义与特点公共体育场馆活动消费的含义,从狭义上认为是消费者为获得体育场馆进入许可而向经营单位支付的经济支出,通常理论上认为其价格应该是比较低的,因为具有公益色彩的性质;从广义上讲是消费者向体育场馆部门支出必要的服务费用,包括了陪练费、管理费及必要的物质消费等多项内容。另外,在活动价格的形式上有多种:有体现公共福利导向的价格优惠,如:特殊群体的优惠票制、免费制等,也有体现场馆经营导向的活动价格,如:年(月、季)票制、不同活动时段(上午、下午)的折价票、固地时间及场地的定位票,甚至还有多个场馆均可使用的连票等形式。显然,体育场馆多种产品属性并存的现实决定了体育场馆活动收费的特点是:1、是活动价格具有独占性。无论是纯公共体育场馆活动费用的政府支出,还是准公共产品福利价格,以及私有场馆服务的市场价格,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下均是社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2、是活动价格具有多元性和博弈性。
  2.2 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门票价格的主要构项体育场馆活动价格构成应为成本、税金和利润3部分。经营成本是指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在经营过程中的资产折旧费和资金投入,是所有各类产品属性下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制定活动价格的重要依据;税金是活动价格构成中相对较稳定的因素,也是税务部门针对产品属性而确定收税的额度,通过税收可以减免公共产品类(或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的价格,目的是更好地引导消费者;利润是影响活动价格门票波动的直接因素。由于目前各级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体育系统都把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作为一项体育产业任务来抓,其对外开放的经济动机十分明显,在国内许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已经相应地减少了这类准公共产品体育场馆维持资金的拨款,并着意把此类场馆的所有经济收入作为其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有的体育场馆特别是基层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往往是采取了资源掠夺性的滥用,不计场馆固定资产成本的破坏性运行,需求大于供求,运营失衡带来的价格波动频繁,全民健身的价值观念被破坏,甚至是人为的.造成了高级享受,大众参与的热情在减少等等,这都让当前和谐社会的实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税金是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价格原则上是不可控的外部因素,但是由于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收费属于准公共产品价格,因此,政府对此税收有一定的减免。这也为少数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企业化匀待用价格制定决策者的腐败行为创造了机会。目前,我国一些基层的准公共产品价格税收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在税金范围和结构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地方政府在制定税金政策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转化,因此,导致了一些体育场馆在纳税方面,为谋求自身利益上带来了可乘之机,上级主管部门也未能有效遏制这种个人机制的行为。这一方面说明了准公共产品的税收价格制度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一定有待改进的地方;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上的吸引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主要管理人员,利用社会人情关系之便进行投机行为,以此挤占社会的经济利益。这种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准公共产品的税收金额,扩大了其盈利的空间,破坏了体育场馆的社会公众形象。
  从利润角度来分析,消费者比较关注成本与利润的实质问题。由于消费者一般是分散的,而且因为理性的原因,所以消费者容易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不太可能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行动同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的讨价还价。因此,这也给一些地方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在价格收入上相互攀比也创造了条件,造成了各体育系统内部做法相互效仿,防止本单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以此表现出了本单位业绩的大小,有的活动价格费用已超过社会服务产品平均利润水平,完全忽视了社会公益事业及服务性的重要意义。福建省泉州市有一华侨捐赠的游泳池,归当地体育部门管理,该单位把它当成摇钱树来发放单位职工奖金,前几年在夏季门票定价为70元/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所以经营者过度关注眼前利益,只能通过提高价格核算预以实现。显然,在制定价格的工作中,应该正确全面地反映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中的显性和隐性等各项成本,一方面要避免场馆对外开放因利润太低导致经营上的亏损,影响全民健身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增强场馆主管部门的理论分析能力,创造服务品牌,尽量满足各级社会阶层消费者的需要,加快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年来,已有一些政府部门意识到了应该加大公益性体育场馆扶持力度,例如:在纯公共产品类的体育场馆等休闲娱乐设施费用支出上,实施全额或部分财政补贴,同时,随着“全民健身”运动意识的普及,政府有关部门也在调整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相关政策。如:尽可能多的降低(或长期保持不变)其活动价格。以此减少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资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有的单位在上缴的收入中每年提出部分资金反还给体育场馆做为相关财政补贴,浙江省杭州市某体育馆采用提高馆旁店面租金,降低活动门票价格的做法,以此扩大群众活动的参与,受到了市民的好评。   总的来看,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价格定价依据问题上,管理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又是消费者,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大众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体育场馆消费者价格制定者作为主管部门的代理人,应将消费者的需求满意度放在“全民健身”行为目标的第一位,以此实现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自身利益的极大值。
  3 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门票定价的路径
  3.1 减少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下的福利损失究其根本,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公民,但在管理权上是由全体公民委托政府管理机构、政府管理机构再委托具体的部门(通常是企业性质)进行多层代理,充分体现了“大众所有,小众管理”的运作模式。如:北京奥运会后有的赛场交由私人企业代为管理,实行PPP模式。这种分工方式从总体上来说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也会引来一些不利的影响,既代理成本的出现,从而造成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当前在一些地方,受委托的体育场馆管理机构和管理经营部门之间,往往还有着一些其他方面的关联交易,因此引发了社会消费者对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价格上涨的质疑。
  对此,国家应该要有适宜的相关监督机制,以限制管理机构和具体管理部门不重视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社会福利目标的行为,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社会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该要加大政府部门对于公共产品内容的支持力度以作为社会福利的递增。另外,在有些情况下,还可以要求经营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非正常使用损坏赔偿金以作约束手段。减少社会福利损失的另一方法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提高使用效率。目前,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数量有限,属公共产品的体育场馆社会供应严重不足,因此,需要更多的准公共产品类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充分挖掘体育系统、教育系统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资源的优势,让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因素成为决定体育场馆活动门票价格的主导力量。在坚持体育场馆应有的公共属性前提下,让其具体经营的管理部门真正享有市场主体身份去依法规划、管理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特别要避免体育系统管理机构身兼数职的操作方式,既承担公益职责,但追求经济利益为前提的理念发生。政府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特别要突破一些基层体育系统那种政企不分、关联经营、缺乏社会责任、不承担风险等低效率的管理方式,以此实现委托代理的正效应。
  3.2 规范活动门票价格调整制度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商品价格,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要进行相关人员代表听证。但遗憾的是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具体需要听证的事项。所以,在各地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消费价格调整过程中,一般是由要求提高消费价格的相关管理部门向上级主管机构说明原因后,再直接向当地物价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然后由物价部门审批。由于很多的体育场馆准公共产品属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市民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概念不清,因此,也极少有人对此类活动的价格上涨提出要举办相关听证会的要求,事实上,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保护。我们知道,政府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都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不能只考虑政府主管部门自身的利益,应该要考虑到当地消费者的价值诉求。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价格调整过程中,要有不同级别政府部门的有效约束力,强化场馆服务产品成本审核制度,以削弱活动价格决策者的随意行为,要建立有当地市民共同参与,尤其是场馆活动消费者监督的行为措施。
  3.3 提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管理一体化的发展理念
  在许多基层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活动价格“涨声”不断的形势下,黑龙江省多个城市体育系统所属的大型滑雪场反而提出“还场于民”的改革理念,滑雪场有的雪道不仅对本地市民免费开放,而且对部分外地消费者也实行优惠价开放,形成了综合利用滑雪场区域功能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滑雪场低价开放的维持费用不足部分,则通过出售周边商业网点的经营,以增加租金和税收形式来弥补,这些年运营以来,其结果是并未给这些市体育系统相关主管部门增加太多的负担。免费开放的做法既满足了城市发展旅游业的构想,又给市民消费者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和品牌效应,提升了该市在国内外冬季旅游胜地的地位,也达到了充分利用滑雪场公共资源吸引消费者运动休闲的目的,以此带动当地体育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停车场、宾馆、饭店、超市等各项的消费指数均有了显著的提高,消费者在滑雪场平均逗留时间也从1d来回延长到了2d往返,人均消费额总体在增加,体育系统管辖的滑雪场周边一些商业服务网点还充分体验到了滑雪旺季的溢出效应,近来该市体育系统正在着手开发新的雪道方便于民,这一切最终还是给该体育系统单位带来巨大的综合经济效益。
  当然,并不是每一个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都能做到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但是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在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和活动价格收费上要充分体现出准公共产品类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不只要看中活动门票收费的小账,而要着眼于体育产业经济的关联收入,在不影响正常训练与比赛的基础上,坚持低价位甚至免除一些活动的门票,让老百姓都能玩得起休闲运动,把盈利的任务要给私人企业去完成,最大化地挖掘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经济效应,实现场馆经济带动其他产业快速增长的关联效应。活动门票的低价或免费尽管表面上减少了社会消费者在体育场馆活动形式的直接开支,但消费者增加了器材租贷(或购置)、餐饮等其他方面的总支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找准了准公共产品类场馆开放的社会价值,牺牲场馆开放管理者的部分利益,但增加了整个体育系统发展体育产业经济的大收益。
  4 结语
  由于政府在制定门票消费价格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可以利用这些特点,发挥它在税收、补贴、舆论导向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比如创造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信用机制,打造准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以此增进个人与场馆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全民健身”运动和谐社会的发展中更具有现实意义。诚信稳定的机制建立,还将使得人们无论在何处消费,都会认识到社会监督机制在提供正确的消费指导,使得理性的消费者认识到选择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时对自己有利,而我行我素体育场馆开放的行为必定会受到社会的深刻质疑。社会要倡导有利于公益性消费的行为规范。这种社会氛围的形成,必将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效应并持续性地发挥作用。政府还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不断地增强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公益性意识,以此满足人民大众的消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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