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权【孩子也有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样,孩子也有姓名权,也需要尊重与保护。以下案例及分析,值得我们借鉴。干涉孩子姓名权李某和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11岁的儿子李华随母亲张某生活。后来张某与石某再婚,张某觉得孩子姓李有些尴尬,便在迁移户口时,擅自将李华的名字改为“石弘”。李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即前妻恢复孩子的原姓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了李华的意见,李华明确表态还是要原来的姓名。法院最终尊重孩子的意见,责令被告将“石弘”恢复为“李华”。案件分析:本案中张某未经前夫同意,擅自将孩子姓名改为“石弘”,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权,也侵犯了李某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基本按照既尊重父母监护权,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原则上维持原姓氏。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则征求并尊重子女的意见。盗用孩子姓名10岁的张二林从小习武,身手非凡,是有名的功夫小明星。“张二林”三个字在当地家喻户晓。一天,某杂技团到张二林家乡所在的县城表演,在演出大棚门口张贴海报,宣传该杂技团团长是张二林的启蒙老师,曾为他指导武艺两年。海报上的“张二林”三个字吸引了不少观众,为杂技团带来了可观的收入。但“启蒙老师”的宣传纯属捏造,张二林的家长听说后很生气,要求该杂技团赔礼道歉。杂技团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实属不妥,随即在报纸上发表了道歉声明。由于此事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张二林的家长不再追究杂技团的责任。案件分析:杂技团未经张二林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来招揽观众,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名人效应来谋取利益,侵犯了张二林的姓名权。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都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一些孩子因为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而成为小名人,那么他们的姓名也是有各种价值的。盗用孩子姓名的行为,还包括未经同意在作品上署他们的姓名、盗用其姓名在网络上发帖等等。假冒孩子姓名成绩不错的刘欣欣中考时,意外落榜。而同班同学陈红,成绩一直不理想,却如愿进入一所重点中学。其实,是刘欣欣的录取通知书,被陈红家长通过不正当手段截取,陈红冒名顶替,以“刘欣欣”的名字入校就读。两年后,刘欣欣的家长得知事实真相,立即以刘欣欣代理人的身份,以姓名权遭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对方侵犯了刘欣欣的姓名权与受教育权,判决给予刘欣欣一定的赔偿。案件分析:陈红及其家长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了刘欣欣的姓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此案中,刘欣欣失去了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身心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形下,对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给家长的建议:1、当孩子有了自己的意思表达能力之后(一般为10周岁以上),有权利决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姓名,所以家长首先要尊重孩子对姓名的自我决定权,可加以引导,但不要非法干涉。2、在孩子的姓名权遭受他人侵犯的时候,家长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可以要求侵害人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1)停止侵害。家长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2)赔礼道歉。如果行为人干涉、盗用或假冒孩子姓名,给孩子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能够谅解,可以要求对方口头或书面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孩子的人格受到侮辱、名誉遭到损害等,则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可以采取在报刊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等形式。(4)赔偿损失。对于物质损失,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于给孩子造成极度精神痛苦,存在精神损害的,家长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会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侵害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3、慎重为孩子起名字,避免谐音引发歧义。孩子姓名被读成谐音而遭取笑,多少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为孩子起名时,最好考虑到这个因素。例如:季丹(鸡蛋)、段铭(断命)、马铃淑(马铃薯)等等。如果目前姓名谐音的问题,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则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姓名。(作者系南京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 朱璐 zhulu8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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