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性问题必须“法不容情”】 法不容情 法不外乎人情

  一个强调“法要容情”,一个强调“法不容情”,王君、李迪两位老师虽然言之凿凿、旁征博引,但论述的观点未免有些偏激,列举的论证材料也未免有些以偏概全。因为各执一词又不能跳出自己的视野,所以两位老师相互之间针尖儿对麦芒儿的辩论,并不能说服对方并让对方认可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无论是“法要容情”,还是“法不容情”,都不是绝对真理,都有其可以实施的时机,也都有其无法操作的时候,因为教育不应该也不可能搞“一刀切”,“执法”应把握到什么程度,要受很多因素限制。我们的教育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有血有肉,很复杂,同时又是未成年人,思维方式跟成年人有很大差别,很多地方表现得不够成熟。如果期望套用一个经典、借用一种手段解决所有问题,显然是幼稚的,根本不符合教育的实际。
  从实际工作看,我们实施教育的结果有巧合,也有必然,有很多教育案例只能作为参考,无法全盘复制。拿个别案例当作普遍真理,如此推理得出的结论,本身是否理性就很值得怀疑,更遑论这结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了。但这却是过去我们经常会犯的错误,很多人始终走不出“套用成功案例,没有理想效果”这个怪圈。
  事实上,“法”与“情”并非完全不可调和,尤其是在对待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孩子时,在一些细枝末节性的问题上,适度“容情”完全可以理解,也会收到理想的效果,因为教育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是教育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涉及原则性的问题上,碰到违纪的学生,特别是违纪性质比较严重的学生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教育或处罚,而不应该毫无节制地感情用事。如果无原则地一味“慈悲为怀”“法情圆融”,就会在客观上造成践踏管理制度的事实,给学生留下“情大于法”的主观印象,不利于公平合理地落实和执行管理制度。这种情况下,即使怀着“以人为本”的美好愿望,并期望由此结出甜美的教育果实,在很多时候也只能是不现实的一厢情愿。现实告诉我们,在那些自我约束能力很差的学生那里,教师良苦的用心,可能仅仅是一朵无法结果的美丽“谎花”而已,花开过后什么也不会留下,前期的努力最终会化为乌有。
  某职业中专发生的故事很值得人们思考。
  在这所学校里,由于生源不理想,很多学生的基本素质较差,学生的日常管理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
  学生白天不愿意学习,上课常常呼呼大睡。刚开始这是个别现象,后来这种现象逐渐严重,上课一倒就是一大片。而每当夜幕降临时,学生们却精神百倍,常常半夜三更翻墙跑到校外的网吧,一玩就是一整夜。网吧里经常发生打架、盗窃、坑骗等事件,出于对学生人身安全的考虑,也为了学校的声誉不至于往坏处走,学校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去网吧。但学生有学生的招数:有人从五楼的下水管道爬下来躲避巡夜的老师,有人将被窝里塞满书本、纸箱子欺骗老师,有人借集体上厕所的机会溜号翻墙……
  对于违纪的学生,学校有批评教育、量化扣分、通报家长、劝其退学、开除学籍等程度不同的纪律处分,但由于校长原本就害怕学生流失,平时总是以学生年龄小、不懂事为由替学生开脱,学生管理制度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仅有的批评教育、量化扣分也基本失效。与此同时,校长要求教师对学生要有爱心、要宽容,要求值班教师对违纪学生一定要态度温和,必须好言相劝,即使凌晨3点才把学生找回来也不能发火。也就是说,教师永远都不能惩治破坏规则、践踏制度的学生。这样只不过两年时间,学校名声便一落千丈。这就是执法不严留下的教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个道理适合于各个年龄层次的人。学校就是一个微型社会,合理的制度必须有它的尊严,容不得任意侵犯和践踏。学生与学校管理制度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成年人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超越法律而存在,制度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身为学生,大家都在一个年龄层次上,都有相似的心理与生理特点,管理制度本身就已经体现了这样的人文关怀。如果不是制度本身不够合理,没有可执行性,那违反了制度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谁也不应该成为特殊的个体。这既是维护制度尊严的需要,也是公平对待学生、期待学生自我成长的体现。吃一堑长一智,犯一次错误不可怕,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能汲取教训,以后就不至于在同一个地方再跌倒一次,这是教育期待的理想结果。
  在原则性问题上宽容学生,实际上就是放纵学生,最终受害的还是学生自己。

推荐访问:容情 性问题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