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引争议】为什么将常回家看看入法

  一曲名为《常回家看看》的歌曲曾感动了亿万中国人。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中。在此次草案新增的38条规定中,最为公众关注、引起热烈讨论的条款就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为了保证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草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是否该入法,围绕这一规定,社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反对者:
  法律不应过分介入私德
  反对者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私德,适用于公共领域的法律不应过分介入,如果法律过于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现实中,一些子女不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而是不能“常回家看看”。2008 年《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颁布施行,首次将精神赡养义务纳入其中,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但是这一提法基本是无法量化的,“常回家看看”什么是“常”,是一月一次算“常”,还是一个星期一次算“常”,和距离有没有关系。所以造成的实际后果就是,虽然地方实现了立法的强烈愿望,但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
  支持者:
  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精神
  支持“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者认为,用法律的形式强调“常回家看看”未尝不可,因为法律的本质是弘扬社会价值,在道德伦理弱化或混乱的状态下,法律具有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
  《公益时报》与搜狐公益频道联手推出的“公益调查”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8800多名网友中,超过5成网友认为目前“空巢“老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心理孤独寂寞;25.23%的网友认为立法提醒子女“常回家看看”很有必要,有助于增强子女责任心;19.96%的网友虽然认为立法很有必要,但也认为要酌情考虑,对真正工作忙的子女,法律不能苛责。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认为,有一些法律是把国家强调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法律规范也不是一定都要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有许多法律规范是鼓励性、指导性、提倡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把“精神慰藉”写入草案是可以的,目前社会对这个问题比较忽视,从法律上加以强调,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精神,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
  鼓励胜于强制
  有专家认为,我国可借鉴日本、新加坡等一些国家的做法,鼓励子女为父母提供精神赡养。
  日本政府规定和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进家庭养老的社会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如果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屋,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他们可以得到贷款;同时在社会舆论上提倡三代同堂,提倡子女尽赡养老人的义务。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福利政策对家庭养老给予支持。自1993年以来先后推出了4个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每次计划政府都拨款5000多万新加坡元,受惠人数达17—18万。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三代同堂花红”,即如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享有纳税的相应减免。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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