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证明力的判断要点之探析:盗窃犯罪嫌疑人蒙脸识别

  如果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被告人”的证据,只有受害人、目击者等的言词或者主要以受害人、目击者等的言词为主,那这时就要慎重评价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经常有人指出:这一点的判断错误是导致误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来说,这些言词证据都不会是有意伪造的“假证供”。很多时候,案件有关人员在案发前都是毫不相干的,因而也没有动机、理由或利益去诬陷无辜的被告人。不过,“陈述人在指正了‘犯罪人就是被告人’后,才发现自己原来弄错了,但考虑到该证词其时已经成为侦查、起诉、审判的基础事实,陈述者觉得难以撤销原来的证词,只好选择继续维持原来口供”这样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在日本,有一个案件中关于被盗受害者识别犯罪人的言词的可信性引起了很大争论。受害人在侦查阶段和一审中都肯定了“犯罪人就是被告人”,但上诉审时却全面推翻之前供词,说“被告人不是犯罪人”。这是一宗少见的案例。后来受害人坦白自己的想法:当初根据照片、真人来辨认嫌疑人时,也有想过“那个究竟是不是犯罪人呢”,但由于警官的暗示等渐渐地认准了被告人就是犯罪人,然后在侦查、审判阶段,心里就想着“即使不是犯罪人,那也没什么。就把被告人认作犯罪人吧”,所以指正了被告人。
  对比受害人和目击者关于犯罪状况的言词,考查受害人和目击者关于“犯罪人是否是被告人”的言词时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危险性:
  第一,观察(感觉)不确定。对于自己不认识的人,要在观察后把该人物的相貌、身体特征等正确刻画在脑海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很少人的相貌、身体特征会与其他人有明确的区别。
  第二,观察得到的关于那个人的相貌、特征等记忆,很难与其他记忆保持独立。大家都知道,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得不鲜明。要识别某一个人,是经过日常的多次接触才达成的。事发当时的记忆,很可能会因后来的经历发生改变。因此,对犯罪人的观察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如通过照片或当面辨认嫌疑人)之间的时间间隔越大,记忆变化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三,如果观察、记忆不确定,且没有慎重使用犯罪嫌疑人识别的方法的话,那很可能会因一点点地暗示、诱导而做出错误的识别,即造成不确切的识别。而且,有人提出“一旦人们指正过‘被告人就是犯罪嫌疑人’一次后,其后很可能就会坚持该看法”这么一种倾向。这也是需要注意的。
  除了正确理解以上各点之外,还要把握以下对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证明力判断的着眼点:
  一是观察的正确性
  首先,刚才谈到观察的不确定时,说道“对于自己不认识的人,很难通过观察正确记录下其相貌、身体特征”;如果是自己认识的人,那就比较容易判断出是不是犯罪人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与观察对象的关系是影响观察正确性的第一要素。不过话说回来,如果两人不是亲密的关系,而只是有过2、3次见面的关系的话,那么这也不能成为保证观察准确的因素。
  其次,如果观察对象在相貌、身体特征方面有明显特征,与他人不同,那么也可以根据特征观察认定其观察的正确性。如果该特征只能在犯罪人和被告人身上发现,那就可以借此确定“被告人就是犯罪人”,也就是说该口供有着特别的价值。例如,在某案件中讨论到“偷了游戏机里面的现金,并用刀威胁别人”的犯罪人是被告人或者是共犯者某某。受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审判肯定了受害者言词的可信性,其理由之一是因为受害人在遇害后说“犯罪嫌疑人的左眼下面有伤痕”,而同样的伤害出现在被告人的脸上(共犯者的脸上没有)。该判例值得我们参考。相反地,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脸上很可能存在显著的特征(如耳朵的纱布),但言词者却没有注意到、没有提及,该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的可信性就不得不让人怀疑。
  再次,关于观察的正确性,除了以上提到的以外,物理条件也是很重要的。如需注意:观察的时间(是长时间观察还是大致看一下)、观察位置、距离关系(近距离还是隔了一段距离)、光线明暗程度、犯罪人的容貌有否被物体遮掩等。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可信性的很多判例,都是首先确认该言词者拥有良好观察的客观条件。相反地,否定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可信性的很多判例,都是首先指出其恶劣的观察条件。比如,肯定其可信性的判例都是首先指出:在白天的路上长时间、近距离地目击了杀人罪行(内部打斗事件);又或者在餐厅骗取受害人信用卡的事件中,目击者在与受害人及其同事隔着一张桌子的地方或相隔2米远的地方,长时间观察案件中的犯罪人等等。而否定言词可信性的案例,具体有以下论述:在学校纵火案中,某目击者在纵火时间之前与停留在体育馆的被告人擦肩而过,对于该目击者的言词,审判指出该目击者只是在深夜、学校体育馆内与被告人有一瞬间的接触;受害人被路上开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强行猥亵,对于该受害人的言词,审判认为其与犯罪嫌疑人只有一瞬间的观察;某目击者目击了杀人罪行(内部打斗事件),对于该目击者的言词,审判认为目击时间短暂,且怀疑犯罪嫌疑人们都穿相同服装和帽子或者蒙着脸;对于某非法潜入住宅案件的目击者,审判认为该目击者是隔着浴室的窗户、从小空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几秒钟的观察,当时的视力环境很不好;对于在电梯内目击扒手的受害人的言词,虽然当时电梯内光线很好且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距离很近,但审判认为受害人所谓的“观察”,其实只是轻轻的看了犯罪人的侧面一眼;在犯罪现场附近报警点站岗值班的警员,看到了疑似逃走车辆助手席的男性,对于该警员的言词,审判详细考察了目击现场的明亮度、警员的视力、目击持续时间、距离等观察条件后,认为当时的观察条件非常恶劣;对于某宗潜入民居强奸案受害人的言词,审判认为该受害人近视很深,且当时没有机会凝视犯罪人的脸,并且怀疑现场室内的光线比较暗。纵观这些案件,先排除“与观察对象有见过面或者该对象有显著的特征”的情况(对象多半是陌生人且没有显著特征),可以说观察的客观条件是判断观察正确性的最重要因素,而且,观察的正确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可信性的出发点。如果对其正确性存在疑问,那么对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的可信性判断就会朝否定的方向发展。
  观察的条件,除了以上所说的之外,还有观察者的能力、心理状况等主观条件。这些条件也会产生问题。其中关于视力,可以进行客观的测定。其他的能力,比如集中力、认物能力、记忆力等,虽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但有时很难测定。相对较容易把握的、重要的主观因素是观察者的心理状况,比如说“能否冷静地警惕地观察犯罪人”或者“漠不关心地、没有注意观察”,又或者是在惊恐、惊吓、狼狈、兴奋状态下进行观察等。一般来说,亲眼目睹犯罪的人大多处于不安定的精神状态。但是也有某些目击者是在警惕地观察犯罪人、并把看到的情况清楚留在自己脑海里。例如某案件中,某目击者由于作为警察的职业意识,冷静地、认真地观察犯罪人的行动,就属于一宗特别个案。
  二、是记忆的正确性
  如前所述,关于记忆的正确性,从观察犯罪嫌疑人到识别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间隔是很重要的。考察可信性时,应着眼于“在这期间内,记忆有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有没有出现其他经历会影响该记忆”等。在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可信性的判例当中,有不少审判指出“言词者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记忆还鲜明的时候,指认被告人就是犯罪人”,不过相反地,其中也有某些案例指出:某出租车司机杀害事件中,受害人通过照片辨认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后4个月,通过真人辨别犯罪嫌疑人则是在1年之后,因此对受害人的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的可信性存在怀疑;与被告人素未谋面的目击者在案发一年后,指正犯罪嫌疑人就是被告人,审判对于目击者能否正确识别存在怀疑。
  三、是其他方面
  判断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可信性,还要着眼考察目击者人数,以及事件刚发生后所描述(即最初言词)的犯罪嫌疑人特征是否与被告人一致等问题。
  如果互不相关的数名目击者在各个不同的位置看见了犯罪嫌疑人,而且各位目击者在没有互相影响的情况下,一致认定被告人就是犯罪人,那即使目击者之间有部分言词不一致,我们还是可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的可信性很高。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如果观察的客观条件很恶劣,而且怀疑目击者在照片识别环节可能曾相互交流过意见的话,那不管目击者有多少位,犯罪嫌疑人识别言词的可信性还是可能会被否定。一定要注意保持各人观察、记忆、识别的独立性。
  如果目击者最初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高、年龄、衣着等特征或印象与被告人一致,那这情况会成为证明目击者观察、记忆、识别正确性的重要因素。相反,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会减弱其正确性。从这一点来看,保存目击者的最初陈诉也是很重要的。
  不过,重视目击者最初陈述之余,也要考虑到案发后所作言词中常有的混乱及表述错误,而且要注意到在身高、年龄以及衣着方面一般都会存在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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