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女性当事人的多模态话语分析:多模态话语分析

  摘 要 法律被认为是父权统治的,因为它强大有力而为男人控制。那么在法庭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当事人将如何应对这种父权制并与之斗争呢?本文将从多模态角度,运用韩礼德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人际功能理论和Martin评价系统理论中的结盟,分析女性当事人的法庭表现,揭露女性当事人应如何在法庭中争取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女性当事人 多模态 人际功能 权利
  作者简介:刘诗韵、谢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27-02
  
  一、引言
  随着法律语言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快速发展,目前关于法律和语言的研究层出不穷,尤其是庭审语言的研究,但研究者们很少涉及在法律背景下身体语言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它是如何与语言联系起来并表达人际意义的。本文将从多模态角度,分析庭审背景下身体语言如表情、眼神、手势等和话语的合力作用,表明处于弱势的女性当事人一方面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又积极争取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作者从“庭审在线”这个节目中选取了一个案例进行多模态话语分析,通过研究原告女性当事人的话语及其身体语言的相互作用,表现原告女性当事人意欲表达的人际意义和与法官的结盟,揭示隐藏在话语背后的权利不平等。
  二、理论背景
  (一)多模态话语的普遍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多媒体技术尤其是图片、视频等超文本的广泛应用,传统的话语分析已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求,多模态话语分析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重视,对超文本的分析也需要更系统的理论工具。多模态话语指运用听觉、视觉、触觉甚至味觉等多种感觉,通过语言、图像、声音、动作等多种手段和符号资源进行交际的现象。一般都认为,韩礼德的创立的系统功能语法为多模态话语分析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二)多模态话语的理论基础
  1.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人际功能
  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人际功能指人们用语言来与它们交往,建立和保持人际关系,用语言来影响别人的行为,并用语言来表达对世界的看法和改变世界。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1988:130)阐述了汉语的人际功能:(1)在汉语中,主要采用语气词,如“了”“吗”“呢”“吧”“啊”“啦”等,来表达各种语气;(2)与英语一样,汉语有相应的助动词表示情态和意态,如“可能”“必须”“会”“大概”“也许”等;(3)汉语的语调和基调系统也是建立在升降调对立的基础上。降调表示“已知”,升调表示“未知”。
  2.评价理论的结盟
  评价理论是系统功能语言学关于人际意义研究的最新发展。评价理论以词汇为中心,包括三个子系统:态度、介入和级差。Martin和White(2008:导读xi)把一切语言使用看成“对话”的观点。人们不仅说话,而且说给别人听,而且反过来听别人说。介入就是作者或者说话者介入读者或者听话者的立场表达自己的观点,把自己放在听众或读者的地位。人们如何向受众表明自己的价值立场,争取跟受众结盟。所谓结盟并不一定只是观点一致,它也包括容忍不同的观点,承认不同观点的存在完全正常、合理这一情况。
  (三)法律体现的性别权利不平等
  从法律承载着男性的价值、推进着男性的利益这一观点来看,法律是一种权威的、父权制的话语。拉科夫曾经指出,女性,由于她们的社会化,说的是一种服从性语言。通过使用诸如模糊语、礼貌语、陈述句之后的附加句、夸张的表达对数量的不准确把握和在正常的陈述句中,用一种好奇的升调。这样一些话语特征,女性表达了一种顺从和不确定。这是拉科夫所谓的“女性语言”或者“无力语言”。
  此外,男女法律叙述的逻辑也不一样。男性当事人叙述时倾向于使用规则导向型逻辑,而女性当事人则偏向于关系型叙述。规则导向型叙述明确地涉及原因和结果,也涉及对该事件负责的行为主体的确认。关系型叙述,相反,它的焦点在于个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因此它们常常充满了与说话者生活有关的细节,这些细节通常被法律认为没有关联(法律、语言和权力,1998)。
  三、基于案例“女孩状告教授补偿感情损害”的多模态话语分析
  (一)资料背景信息
  此案例来源于中央12台的庭审现场节目,详细信息可参考http://www.省略/w11/play_album-aid-6246281_vid-MTk1Mzc0MDQ.html。2004年3月15日,原告蔡畅与被告侯读杰相识。侯读杰告诉蔡畅自己一直是单身,蔡畅开始和侯读杰谈起了恋爱。同年7月份,两人开始同居。直到后来蔡畅发现侯读杰已经结婚。但是,他告诉蔡畅自己与妻子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并承诺要与蔡畅结婚,这样两人继续保持同居关系。2006年9月,蔡畅怀孕。她与侯读杰商量要将孩子生下,但是侯读杰坚决不同意,这时又称不可能与蔡畅结婚。2006年11月12日,蔡畅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在做手术时,侯读杰也没有陪护。2006年12月24日晚上,侯读杰对蔡畅施加暴力,将其打伤。二人曾经有过一个协议,侯读杰自愿给蔡畅补偿感情损害5万元,但是侯读杰事后反悔,不给蔡畅补偿款,于是诉到法院,索要5万元赔偿。2007年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诉讼。作为被告的侯教授并没有到场,只有代理律师出庭。下文是节选的其中的一段语篇:
  审判员:问一下原告方,你这个证据1里面提交的一个医疗手册,还有这个超声波的一个影像,证明有怀孕的事实,那这个怀孕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为的?”
  原告:“这个之前我们,那个计算过,这个小孩……这个做的时候已经是一个多月了,在那个……检查出……刚有、刚来的时候就知道,知道了,我说要……要这个小孩――(被审判员打断)”
  审判员:“你先不用陈述这个事实了,你说有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这个确实――(被原告打断)”
  原告:“他陪,他陪我一起去的,那个……做的手术,然后那个出院的时候他接的我,然后在那个,旁边家乐福买了很多营养品,营养的东西,给我送到……一直送到宿舍。”
  审判员:“那他这个陪同去有没有相应的证明啊?谁知道这个事实?”
  原告:“那就是,医院里面要有那个摄像的话,应该可以……证明。”
  审判员:被告方知道这个情况吗?”
  被告律师:不是,当事人和我们的陈述,不是这样子的,他根本没有同她去过医院。他是知道她有怀孕这个情况,也知道这个事实,但是不是跟被告发生的。
  审判员:“原告方同居的这个事实,还有其他人证明吗?”
  原告:“呃……那个,我现在住的地方宏嘉丽园某层,我原先住的时候一直在那住,而且现在我也在那住,那的房东,和他那个值班的小孩都可以证明,而且他们还说我们的录像都会有。”
  (二)人际意义和结盟
  原告方律师和被告方律师分别在审判员的右边和左边,面对面坐着,原告坐在距离法官最远的地方,原告方律师的旁边。这种格局有利于原被告律师双方之间以及他们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这也反映了庭审中,法官处于权力场的中心位置,掌握着全局;律师位于其次,一方面得听从于法官,另一方面又可通过言语等行为控制影响当事人;最后才是处于权力边缘的当事人,其言语和行为都不可自由发挥。
  当审判员问到“证明有怀孕的事实,那这个怀孕时因为被告的行为所为的”时,其头部微微向上倾斜,向右侧目,豪不眨眼盯着女孩,似乎在索取什么信息,这将注意力转移到女孩身上。当女孩开始回答审判员问题时,法官头部放下来了,开始听女孩说话,女孩身体前倾,头部也转向法官的方向,恳切的眼神直视法官,似乎在索取怜悯,给予法官索要的信息。女孩身体前倾,表明女孩试图与法官拉近距离,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吸引法官的注意力,渴望法官站在自己的价值立场上,与自己结盟,认同自己的观点,以博得法官的同情和支持。当女孩在陈述时,被告代理律师目光一直没有离开女孩,眼神严峻犀利,令人不安,似乎看透一切,这无疑对女孩是一种威慑。
  这些表情、眼神、动作等展现了参与者之间身体语言的互动和交流。审判员的表情和动作一直都是比较稳定的,这是她专业素质的表现,也体现了其权威性,而当事人由于内心的起伏,在庭审过程中,动作幅度大,表情也最丰富。与当事人处于对立立场的被告律师,一直是一种冷淡、严峻的表情,为了说服法官相信她的言语,采用了大量的手势。
  从话语层面来分析,法官用声调及疑问语气词“啊”“啦”和疑问词“谁”向原告和被告律师索取信息。在回答法官的提问中,原告使用了一系列的指示词“这个”“那个”“那”和情态助词“应该”“可以”“会”等,这无疑表明了其语言的无力。同时女孩也多处使用了停顿和重复,显示其在边思考边陈述,让人听起来没那么确定。对比而言,被告律师的回答则干净利落,毋庸置疑,连用2个否定词“不是”,在第三个否定词“没有”前面还使用了副词“根本”加强语气。从这里可以看出,被告律师语言,比起女孩的,在拉拢审判员和听众并与之结盟方面,更具有说服力。
  (三)性别权利不平等
  从上述的话语分析可以看出,女性当事人说的是“无力语言”且是关系导向型的。在语篇开头,当审判员问女孩有没有证据证明怀孕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为的,女孩断断续续陈述了一系列事实,而没有直接提到证据,这些都不是法官所感兴趣的,因此很快被法官打断。之后又猜测“医院里面要有摄像的话,应该可以证明”。“应该”一词这里显得苍白无力,接下来马上被被告律师坚决否定了。不确定话语的使用增强了女孩在法庭上的顺从和从属地位。
  另一方面,审判员和被告律师的语言则是典型的规则导向型。虽然她们也是女性,但由于她们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所受的专业训练,她们的语言已然男性化。审判员的语言体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作为法律和公正的代表,审判员的语言必须理性、直接、公正,她所关心的是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以及应该采用的规章准则,而不是私人的故事及社会关系。被告律师的语言则是很有逻辑和条理的,更容易得到法官的青睐。
  四、结语
  笔者通过对女性当事人的话语以及身体语言分析,得出女性当事人在庭审中处于弱势地位。尽管如此,女性同时也在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由于法律是父权制的这一事实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法律和法官又表达出一种对从社会事实上看显然属男性独有的说话语体的强烈偏好。在康利和欧巴尔(1998)的书上,职业律师们对此现象给出了一个实用主义的结论:如果你想赢得官司,就教女性像男性一样说话吧!具体来说,训练女性在庭审中使用有力、直接、逻辑清晰的语言,有助于女性当事人更容易获得法律的保护,赢得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系统功能语法概论.湖南: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康利・奥巴尔著.程朝阳译.法律、语言与权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汤普森.功能语法入门.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
  [4]张德禄.多模态话语分析综合理论框架探索.中国外语.2009(1).
  [5]女孩状告教授要包养费-专辑:庭审现场.http://www.省略/w11/play_album-aid-624 6281_vid-MTk1Mzc0MDQ.html.
  [6]Martin,J.R.&White,P.R.R.The Language of Evaluation:Appraisalin English.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
  [7]Kress,G.&Leeuwen,Theo Van(2ndEdition).Reading Images: The Grammar of Visual Design.London: Routledge.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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