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的宏观经济风险及宏观审慎监管 全球宏观宏观经济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宏观经济风险;外部性;宏观审慎监管   作者简介:杨彪(1964―),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博士。研究方向:金融学。李冀申(1980―),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研究方向:金融学。从2005年到201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的交易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00%,2010年网上支付规模超过1万亿元。①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或2号令)的出台,初步构建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框架,但我国的监管明显滞后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且缺乏对第三方支付运行机制及风险的深入分析。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已有的对第三发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第三方支付的创新模式、微观运行风险,以及对电子商务和商业银行的影响等方面。李育林(2009)运用道德风险和信号传递模型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的信用中介,可以有效减少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欧阳卫民(2010)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创新及相应的风险,提出实施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思路;贝为智(2011)认为第三方支付在促进商业银行网银业务向广度和深度拓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又对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资金结算业务以及传统中间业务构成威胁和替代。本文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深入分析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机制,揭示其存在的宏观经济风险,并提出宏观审慎监管。
  一、第三方支付的运行机制及特点
  我国当前的支付清算体系为中央对手清算模式,即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开设清算账户,跨行支付要通过人民银行转发,即所有的成员银行都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与银行之间两两清算的对手网状模式相比,中央对手星状清算大大提高了支付系统效率,清算风险也大为降低。因为中央银行本身具有货币创造能力,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放准备金,从而减小信用与流动性风险。
  然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引发了单笔数额小、交易频率高的支付清算需求。尽管国内现有的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支付体系也能满足这种需要,但在单位处理成本上却无法与电子商务的特点相匹配。在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时(见图1),商户需要与各家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由商业银行网银专用接口向商户提供客户资金到账信息和订单信息,跨行支付则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进行结算,这种模式下商户的系统开发成本高昂,且资金分散不便于管理;第三方支付介入电子商务后(见图2),其支付平台通过多点连接商业银行,一点连接商户,简化了商户的在线收款方式,并且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同时为其他商户服务,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从而降低了单笔业务支付清算的成本。图1传统模式图2第三方支付模式
  由此可见,在传统模式下,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的是星状的中央对手清算模式,但为商户提供的则是金字塔形的清算模式,由于他们不能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因此商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是网状的清算模式;而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系统在商户与商业银行之间搭建了一个平台,前端以商户界面直接面对网上客户,后端则连接各家商业银行,因此,在进行网上跨行支付时,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清算模式与上述星状的中央对手清算模式基本相同,只是各家商业银行和商户都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对手进行清算。
  具体而言,传统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通过各自开户的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支付清算;第三方支付机构介入后,会在各家商业银行开立中间账户,当买家向卖家付款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通知A行将买方账户上的货款扣除(借记)并在其中间账户上增加(贷记)同样金额,然后通知B行将其中间账户扣除(借记)同样金额并在卖家账户上增加(贷记)同样金额(见图3)。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不同银行开立的中间账户对大量交易资金实现轧差,再通过少量的跨行支付完成大量小额资金的支付清算。
  图3电子商务支付清算示意图可见,第三方支付通过采用二次结算的方式,实现了大量小额交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轧差后清算,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类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获得了原本属于中央银行的收益,同时也可以借以监控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也正是基于此,第三方支付机构高效地帮助网络用户完成了电子商务过程中的资金流转,并借此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二、第三方支付的宏观经济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外部性风险
  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却无须为此承担成本。负外部性往往构成监管的必要性之一。
  支付体系连接着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资本市场等多个资金市场(见图4),也连接着资金市场和实体经济。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核心的金融基础设施,支付系统有着很强的外部性。完善、发达的支付系统可以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有助于提高实体经济的资源配置。其负外部性则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资金链的溢出效应,即单家机构的风险往往会感染整个系统甚至其他金融行业;二是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即资金层面的问题很容易感染实体经济。
  图4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总体构架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具有特有的运行机制及特点,一方面构成我国原有支付系统的有益补助,有效弥补了传统支付结算体系在网络小额、频繁支付方面的不足,其便捷、高效的支付清算服务促进了国内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清算组织,它的诞生也为现代支付清算体系带来了新的外部性风险。
  首先,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了类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但与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相比,其风险控制和金融服务意识等相对较弱,而商业性和盈利动机较强,容易在支付履约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第三方支付作为商业行为,更注重追求利益和支付系统的创新和效率,而容易忽视风险控制、系统安全和应急措施的完善,一旦支付系统出现漏洞、崩溃或损坏,在没有系统备份和交易信息记录不完全的情况下,将使大量的网络支付、预付卡消费和POS机业务无法正常完成,导致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的瘫痪。
  其次,传统模式下,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主要提供实时全额结算(RTGS,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因此不会产生信用风险。而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主要采取的是延迟净额结算②(DNS, Deferred Net Settlement),其特点是在双边或多边轧差的基础上以净额完成资金结算,因此对支付清算的时效性要求不严,可以批量支付,故支付处理成本较低。DNS系统的特点与电子商务实物流和资金流不一致的特点相匹配,但由于该模式下支付与结算之间存在时滞,参与者在这段时间内可能故意或因为不可抗因素而无法完成最终的结算,引发信用风险。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以及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复杂的资金链关系,在极端情况下,小范围的信用风险可能引发金融系统大范围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引发整个支付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此外,由于第三方支付主要依托于电子商务,其支付系统的风险还容易影响供货商的生产与销售,使金融体系的风险外溢到实体经济的相关部门,甚至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货币创造功能的顺周期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承担资金流转和债务债权清算等职能,将在事实上保留相当的沉淀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货币创造效应。当客户备付金可以游离于银行账户之外时(即不完全准备时),买方在交易初始注入第三方虚拟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看作是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可以看作是贷款和自营业务,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具有了银行业最基础的存贷款业务。虽然,这些“存款”都是短期的,不符合银行长存短贷的期限匹配原则,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笔数较大,并且也不存在提前取款的风险,因此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可以维持稳定的沉淀资金量。③因此,在对客户备付金挪用监管不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货币创造的功能,但这种货币创造机制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第三方支付所发行的虚拟货币在特定使用范围内对基础货币有替代性。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另一概念是“虚拟货币”或“电子货币”,它与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货”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扩大了基础货币的范畴,但目前的统计分析和政策研究均未将虚拟货币考虑在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和政策制定的偏差。
  其次,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货币乘数。从第三方支付自身角度来看,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准商业银行的性质,因此也具有一定的货币创造能力,进而对货币乘数造成影响。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更多的客户资金用于放贷和投资,即相应的“存款准备”降低时,其货币创造能力将增强,货币乘数也将相应增大,反之亦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将不受中央银行的控制,这将改变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政策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对货币政策的制定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从第三方支付对外部的影响来看,可以通过改变个人持有现金和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存款准备的行为来影响货币乘数。狭义的货币乘数为:k=(1+c)/(r+e+c) ,其中c、r、e分别代表现金漏损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其中r由货币当局规定,属于外生变量,而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应用和发展将对c和e产生影响。首先,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和虚拟货币对现金的高替代性,会降低人们对现金持有的需求,使现金漏损率下降,货币乘数上升;其次,第三方支付促进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减少了传统现金流转的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清算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的交易性需求,使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下降,货币乘数上升。可见预见,第三方支付以及虚拟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使货币乘数持续上升。
  第三,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以及虚拟货币替代现金流转的发展趋势,大大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虚拟货币的应用减少了货币和非货币资产之间的转换成本,人们对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变得更敏感,将降低货币的交易需求和预防需求,并增加货币需求对利率的敏感性,这导致人们降低持有收益率较低的现金、活期存款的意愿,从而增加货币流通速度。
  随着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不断扩大应用和发展创新,加快了货币的空间和时间转移,虚拟货币对传统现金的替代会逐渐增强,使货币由贮藏手段快速向支付手段转化。未来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持续创新、发展的结果就是导致货币流通速度加快,从长远来讲将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监管和调控,放大商业银行和金融体系潜在的负外部性,对传统金融体系形成一定挑战。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具有扩张基础货币的能力,同时还具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使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上升,增加了金融业的整体杠杆率和风险。因此,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更大的影响。
  三、国外对第三方支付的宏观审慎监管
  目前关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两个方面,即针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行为的顺周期性采取必要的宏观审慎监管。欧美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宏观经济风险,采取了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对策,对我国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针对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外部性风险
  空间维度方面,作为金融基础设施之一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连接着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随着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具有潜在成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可能。第三方支付作为商业机构承担类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公共职能以及采取的延迟净额结算,兼具了资金链的溢出效应和对实体经济的溢出效应,是其外部性的根源。因此,针对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外部性风险,欧美监管当局均确立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目标,旨在使金融机构行为的溢出成本内部化,并对第三发支付行业实施了一定的准入监管和动态监测,从而在适当的制度框架下减小其商业性和逐利性对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
  首先,在准入监管方面,欧美均致力于引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公益性与商业性的统一,以及第三方支付系统安全与效率的统一。通过在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内控制度、应急措施等方面制定一定的准入要求,确保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④在州层面大多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从事货币转移业务的营业许可证,申请许可证需要满足拥有可靠的投资主体、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丰富的业务经验等准入要求。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⑤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主要强调自有资本、充足的流动资金、完善的风控制度和必要的报告等因素,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不低于100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并且必须是持续性地持有,且其自有资金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少于其现存电子货币债务或前六个月月均对外电子货币债务中较高值的2%。可见,欧美对第三方支付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以确保获得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获取合理商业利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承担金融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服务性职责。
  其次,在动态监测方面,欧美均认识到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操作的隐蔽性对监管形成的挑战,因此需要对其实施持续的过程监管,增强监管的动态性。一是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美国的《隐私权法》⑥禁止联邦机构在未获得本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的个人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人,同时《电子资金转移法》⑦对账单错误的调查与解决、消费者与发卡人间对未经授权而使用消费者存取工具所造成损失的责任分担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向网络支付和电子货币的使用者提供透明的权责界定和争议解决程序的指南,并考虑欺诈和伪造的风险;二是防范洗钱等违法活动的发生,以维护使用者的信心。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⑧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同时需要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交易记录并形成报告文件提交。
  欧美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和动态监测,较好地限制了其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降低了对金融系统的潜在负外部性。
  (二)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货币创造功能的顺周期风险
  时间维度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内在的顺周期倾向。欧美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货币创造功能的顺周期风险,采取了不同的监管理念。其中美国并不强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商业银行性质,因此以存款延伸保险的方式在银行业内部来化解沉淀资金挪用带来的外部性风险。而欧盟则倾向于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商业银行性质,以类似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要求来减少其外部性风险。
  1美国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⑨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银行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而将第三方支付业务视为货币转移业务,因此不需要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由于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因此没有针对其准商业银行的性质施加特别的监管,而是在其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内,通过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延伸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商业银行性质主要表现在其对客户沉淀资金的运作,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存款延伸保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在FDIC开设的无息账户中,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来覆盖。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当该支付平台资金出现问题时,可以用存款保险金来弥补客户的损失。此外,FDIC还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将客户账户与公司账户严格分开,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客户资金的代理人,无权将客户资金进行贷款、移作公司经营之用,或在公司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
  2欧盟的机构监管。与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不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有在获得银行或者电子货币机构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才能从事相关业务。
  由于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因此对沉淀资金的监管采取了与对银行机构类似的准备金措施。法律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在此账户上存入足够的准备金,以此来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同时,沉淀资金的运用虽然受到严格限制,但仍能用于低风险的储蓄和债券投资。
  四、政策建议
  在深入分析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宏观经济风险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应该遵循监管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到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总体构架中。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系统外部性风险,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准入监管和动态监管,在兼顾支付系统公益性与第三方支付商业性的前提下,实现支付体系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统一。二是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三是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宏观经济风险,以及潜在的金融创新要求与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其宏观审慎监管是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
  注释:
  ①数据来源:艾瑞咨询《2010-2011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
  ②在20世纪80年代,各国中央银行支付系统也普遍采用延迟净额结算,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被实时全额结算所取代,或者仅仅作为后者的补充结算形式,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
  ③以支付宝为例,根据其官方网站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9月,日均交易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假定每单交易平均需要4天时间完成,其沉淀资金就达百亿元水平,相当于上百亿的长期稳定存款。
  
  ④Money Service Business Act , http://www.gpo.gov/fdsys/pkg/BILLS-111hr2893ih/pdf/BILLS-111hr2893ih.pdf
  ⑤European 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 (2000/46/EC), http://www.columbia.edu/~mr2651/ecommerce3/2nd/statutes/ElectronicMoneyDirective.pdf
  ⑥The Privacy Act, http://www.justice.gov/opcl/privstat.htm
  ⑦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http://www.federalreserve.gov/boarddocs/caletters/2010/1012/10-12-attachment.省略/privacy/terrorism/hr3162.html
  ⑨现代金融理论认为,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功能更稳定,金融机构的发展就是跟随金融功能的创新而不断变化。主要参考文献:
  [1]欧阳卫民.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的特点和发展趋势[J]. 财经科学,2009(2).
  [2]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创新与监管[J]. 中国金融, 2010(15).
  [3]李育林.第三方支付作用机理的经济学分析[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9(4).
  [4]贝为智.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与对策[J]. 区域金融研究, 2011(1).[5]赵昕,王静.金融监管的新课题:第三方支付[J]. 电子商务世界, 2006(7).
  [6]BIS, The Interdependencies of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s, June 2008.http://www.省略/publ/cpss84.pdf
  [7]Crockett A., Marrying the micro- and macro-prudential dimensions of financial stability [R].BIS Speeches, 21 September, 2000.
  [8]Bech, Morten L.and Hobijn,Bart,Technology Diffusion within Central Banking:The Case of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September 2006). FRB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 No.260.省略/abstract=932596Macroeconomic Risk and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for the Third-Party Pa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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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domestic third-party payment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On one hand, it has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enriched modern payment and credit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as a new type of payment and settlement system, its birth has added new macroeconomic risks into the modern financial system.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unique risk mechanism of the third-party payment, and discuss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bringing it into the framework of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by taking the experience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for reference.Key words:Third Party Payment; Macroeconomic Risk; Externality;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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