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缝中生存什么意思_夹缝中的困境与生存

  孟德斯鸠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刑事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以惩罚犯罪为手段,通过惩罚犯罪来警示教育众人,预防新的犯罪。同时直接的、事前的预防工作对于规范社会秩序,减少犯罪同样重要,预防犯罪是惩罚犯罪的必要补充,甚至在职务犯罪领域,事前的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不亚于事后的惩罚手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能。1992年10月高检院下发《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随后高检院又制定下发多个内部文件指导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尽管其中一些已被废止或实际上失效,但总体上高检院倡导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体制、职能定位、组织协调、基本职责以及主要工作措施在长时间里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然而直到目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仍对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普遍感到困惑,对所面对的处境感到无奈。
  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内外困境
  (一)在外部环境中,检察机关现行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国家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一环,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协调配合,与这些要求相对应的党委对预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均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然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的每一个操作环节都面临诸多障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在现阶段地方政治生态的各种约束条件下几乎难以跨越。
  一方面,多数地方党委对预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名无实。地方党委事务缠身,很难花费大量精力对预防工作进行有效部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专业性和高度技术性也使得地方党委普遍缺乏领导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和知识。即使有些地方党委组建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也很少能够有效开展工作。地方党委领导预防工作的集中表现是听取检察机关领导人大约每年一次的工作汇报,对于开展预防工作缺乏实质性的指导意义。地方党委部署预防工作的"红头文件"也明显缺乏针对性,多数内容只是对中央文件、高检院文件以及地方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简单复制。
  另一方面,工作联系制度通常流于形式。由检察机关牵头组建的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大多有名无实,而所谓社会化、网络化的预防机制也仅是纸上谈兵。检察机关并不拥有超越其他部门的特殊权威,就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无权对其他部门发号施令。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由于缺少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而举步维艰。
  (二)在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受重视。2002年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要求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监所检察、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均在其各自业务范围内参与预防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则对预防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然而,绝大多数检察院的其他业务部门对预防工作并不积极配合,除非检察长施加强大压力,否则其他业务部门对协助开展预防工作基本无动于衷。即使在检察长的强大压力之下,其他业务部门充其量只会被动参与,很少积极配合。在这种环境下,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人员少、任务重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工作的开展就更加困难。
  改进对策
  (一)避虚就实,以点带面,通过个案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打破外部束缚。预防部门应随时关注侦查部门查办的案件,如发现某例职务犯罪案件可归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这个案例就值得特别关注。侦查部门应及时向预防部门提供案件信息资料,也可向预防部门推荐典型案例。确定典型案例后,预防部门进行案例分析,重点分析发案原因,并据以商讨、确定可行的应对措施和改进方案。预防部门的技术力量不应仅限于预防部门,其他部门(尤其是侦查部门)的业务人员也应积极参与,必要时还应咨询、邀请或聘用相关领域专家。在案例分析基础上,预防部门应根据规定的文件格式制作检察建议。针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制度漏洞或隐患,检察机关可以启动预防调查程序。如果预防部门组织的技术力量不足以完成某项调查任务,可以咨询、邀请或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被调查部门或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隐瞒非保密的信息资料。通过个案的成功预防,取得突破口,形成影响力,推动各职能机关配合预防工作的开展,带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调配合,形成预防合力。为最大程度的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应将各部门对于预防工作的支持纳入到年度考核中,确定合理的标准,形成激励机制。要求和鼓励检察机关各部门充分配合预防部门开展预防工作,形成预防的合力,形成一股绳,使得预防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得到人员、信息、知识等全方位的支持。
  (三)在预防过程上讲求信息化、技术化。从信息学的角度看,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是一个双向信息传输过程。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供预防咨询、进行警示教育、预防宣传等就是在向特定和不特定的对象发出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而接收到这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在这些信息的影响下,其思想和行为会或多或少的收到影响,一部分通过向检察机关回复的方式将预防工作的成效反馈给检察机关。由此可见,检察预防必须围绕信息做文章,将信息做真做实做足做早,为预防提供一个宽厚牢固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一要树立信息意识,提高警觉意识;二要拓展信息渠道、区分信息类别;注重将检务公开的监督功能、预防功能和信息功能结合起来,进一步将多种舆论传媒、日常群众监督等信息来源加以综合利用;三要将信息的采集、整理、储存与分析作为检察预防的日常工作,加大力度,加强管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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