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本文从宪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现实中面对种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却不能予以保护的宪法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完善
  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演变路径
  首先我们看一下在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路径。近代以前,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私法保护为主,都是在私法的构架之内,通过私法救济的办法解决侵犯公民私有才出安全的行为。《自由大宪章》这一被称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出现应该说也第一次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从而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来讲,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写入宪法。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13条规定以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大体上符合了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这现代财产保护三大条款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缺陷及原因分析
  尽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在纵观我国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强拆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缺陷分析
  1.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仍然归入到经济制度的部分,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这种方说明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当做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而按照大部分发达国家宪法文本规定来看,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但是将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更有利于公民私有权的保护,也更符合宪法发展的潮流。
  2.缺少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所谓征用补偿条款,是指国家根据公共需要而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2004年宪法修正案,虽然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并且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的条款,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缺陷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这样以来就会造成给日后实际的补偿工作带来了困难,而且赋予征收或者征用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屡屡发生的“强拆”“血拆”我们可以看到不免会滋生国家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现象。因为只是模糊的载明“给予补偿”,产生了在现实中征收补偿的巨大问题,成为了社会讨论的热点。
  (二)原因分析
  我们通过上述的问题可以清楚看到,虽然在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方面已经有了法律的建设,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建立私有财产宪法保障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体制残留和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影响。
  首先,在建国初段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允许个人保有从公有财产转化来的生活资料性质的私有财产,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被认为对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有害,人人闭口不谈,敬而远之。在这样的体制下谈不上个人私有财产权,更谈不上宪法保护。其次,中国传统政治哲学思想这种国家中心主义的观念在我国有更深远的历史文化根源,它深深植根于我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思想中。以至于影响与现在的私有财产权宪法发展。
  三.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尽管我国的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改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我国的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也渐渐收到重视,但是与西方那些宪法建设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明显差距,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针对上面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完善的意见。
  第一,思想根源是完善的基础,加强我国宪法保护的思想教育是首要工作。我们国家因为经历了长久的封建文化的浸染,封建王权思想根深蒂固,却反西方丰富的、开放的、自由的宪法精神与政治哲学思想。所以我们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完善,第一便是走出去吸收西方国家相对完善的政治哲学思想精髓。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学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结合我国长久以来的传统优秀思想,形成独具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思想与社会主义政治哲学思想。
  第二,体系是关键,重中之重是优化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将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范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使得公民私有财产权成为一项真正的人权。因为我们知道私有财产权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样重新优化过的财产权规范体系,对我国的宪政建设以及人权保护方面意义重大,符合世界先进的现正发展的潮流。与此同时我们另一方面要要健全征用补偿规范体系,因为这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必要因素,我们应该在宪法中确定保障的原则,提升为宪法的高度有利于此保障制度更好的运行。
  第三,从解决机制上来讲,我们应该呼吁宪法在宪法中明确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认为这是解决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问题的根本。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方面,我们的诸多学者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审查方法,有效法西方的,有重新设计的,但是无一例外在我国没有得到实施。这需要我们宪法学者思考与努力。(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认为与社会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焦洪昌.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一个宪法学的视角.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 年版
  [4]韩大元.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法学.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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