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发展的三个重要趋向|两个趋向重要论断

  摘要: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劳动就业制度方面,虽然基本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应该体现三个趋向:加强协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统筹城乡就业,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统筹协商解决我国在全球化中劳动就业问题。
  关键词:劳动就业制度 和谐劳动关系 统筹城乡就业 劳动问题国际化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就业制度作为对人力资源如何配置和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不仅关系到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业制度改革无论是从宏观层次还是从微观层次上都会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纵观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发展变化历程,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劳动就业制度也在不断变革、转型。就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由统包统分的计划就业制度转变为市场导向的就业制度,基本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和体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了统筹发展的新阶段,需要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发展凸显三个主要方向。
  一、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制度市场化改革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元。劳动关系是已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协调已经成为一个经济社会和谐的基础。市场调节就业主要是利用利益诱导和法律制约的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当今社会,企业内部的劳资利益冲突与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演变成为“现代社会运动的轴心”。
  在中国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不同,造成了市场中不同资源有不同的权力、地位。就资本与劳动力而言,资本的稀缺程度要高于劳动力资源。在这样的资源分布格局下,资本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关系表现为“资强劳弱”的状态。同时,在GDP政绩观支配下的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漠视或淡化劳动者的权益,又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的强势地位。资本的强势使得中国众多企业的盈利模式往往以牺牲或压低劳动者的权利与利益来维持的,资本对劳动的“随意性”带来了劳动关系不稳定,致使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屡屡发生,中国劳资关系处于一种相对紧张的状态。
  劳动力的低成本助推了中国经济增长,是支撑“中国制造”行遍全球的重要“法器”。长期的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正日益“耗尽”。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于权益的争取正逐渐由被动、忍受的就业工作状态转向了主动抗争,这种自发、“无序”的维权模式催生了一系列劳资关系的群体事件。如2009年的“吉林通钢”事件、2010年河南平顶山纺织集团维权事件和广东南海本田工人罢工事件等。这种抗争维权使得劳资冲突面临着失范的危险,可能进一步诱发社会的“失控”。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首次提出了和谐劳动关系对促进就业的重大作用。十七大报告又明确指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资关系的紧张状态的直接表现就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2008年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了693465件,比2007年净增343274件,几乎增长了1倍。而且近年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在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劳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入了易发时期。而劳资双方冲突的根源大部分是劳动者对于自己合理权益的正当维护,而不是“无理取闹”。劳动关系的协调与规范,就在于要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协调中政府扮演重要的角色。首先,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规范者。比较成熟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劳动关系。在我国,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不仅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还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业援助等社会救助体系;而且建立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等法律为骨干,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相配套的劳动就业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劳动关系的规范管理比较完善。但制度化、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造成中国劳动关系呈现“资强劳弱”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本凭借其比较稀缺性和地方政府的“庇护”来规避法律法规。为此,政府部门在新形势下对自身要有很好的定位。政府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规范的制定者,还应该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要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政府部门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察的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在招工环节上重点监察用人单位的登记备案情况;建立劳动就业关系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是否有强制加班等等,减少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有意无意地规避行为,保障劳动者正当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就业的诚信评价制度。总之,以法制来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与行为,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就我国而言,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更多地体现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内容和精神,以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其次,政府是劳资关系协调的推动者。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下,要实现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性,政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不断平衡劳动关系,防止劳资关系的失衡,缓解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的状态。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其中一种重要的抑或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在政府、资本和劳动之间形成“三方格局”。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劳资双方沟通、协调提供各种服务,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突出表现在政府部门要为为三方协商创造条件,并承担监督的职责。三方协商的根本宗旨就在于建立劳资双方平等的对话机制,推动企业内部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制度,一改劳动者“惟命是从”的角色和地位,体现劳资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精神。为此,2007年6月,我国成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三家机构联合办公的机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常设办公室”,来协调我国的劳动关系。从运行的情况看,虽然我国三方协商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以发挥其更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在我国,劳动关系重新调整不是要以牺牲资本的利益作为目标或手段,而是要让劳动关系回归正常化、平衡化。新形势下,不仅要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职责,实现充分就业的宏观目标,而且政府要提供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不仅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确保市场信号指引功能和市场微观主体的自主权,保证竞争具有基础性作用,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性。
  二、破除体制障碍,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公平就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业制度经历了由计划就业向市场就业的成功转型。政府在对就业问题上的认识,一方面,由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零失业”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实现“充分就业”,减少失业;另一方面,由重城市就业、轻农村就业转变为统筹城乡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形势下政府实施劳动就业制度深度转型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统筹城乡就业单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就是统筹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通过一系列改革和制度建设,力促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消除劳动者的“城乡”身份的界限,以达到保障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充分就业的目标。因此,一些学者就认为,城乡统筹就业“首先是一体化市场的组成部分”;就是“针对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而提出的”。这当然是统筹城乡就业的基本内涵。
  从现实情况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代化意味着农业产值比重不断下降,城市人口比重不断上升的过程。与之相应,就业结构也会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城镇就业比重逐渐上升和乡村就业比重日益下降。统筹城乡就业是我国政府顺应现代化一般规律的发展要求。而表1所显示的我国人口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是符合现代化规律的。因此,党的十七大完整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并指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统筹就业上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而在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这就为我国就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统筹城乡就业的重点是农民工问题。农民工问题就是“身份的歧视和权利的不平等”问题。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率先走出“农门”,自发到城镇务工创业,虽然已经成为“产业工人”,可以说他们是推动就业制度改革的践行者,开始突破二元化就业体制。但由于“二元结构”的长期累积而形成的制度以及思维定势,使得农民工长期不能与市民享受相同的国民待遇,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同城不同权。而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新阶段,农民工这种长期受到的“差别待遇”,没有受到地方政府保护的状况不再适宜,改革“城乡分割”的制度体系,建立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从城乡就业结构发展演变的规律看,统筹就业工作的重点和关键还是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转移的实质就是权利的均等化、服务的均等化。其次,改革发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改革发展的价值取向看,自改革伊始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改革发展的价值取向就是以效率替代平均,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效率至上”理念下使得地方政府追求目标是经济,政绩以“唯GDP至上”为宗旨。进入新世纪以来,公平问题越来越凸现出来。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成为进一步推动改革发展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胡锦涛指出,必须“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调整发展思路,统筹各种关系势在必需。在“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的形势下,就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而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新世纪初期,改革的重点集中在不断推动传统的劳动就业体制向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体制转变,实质就是继续“消化”旧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以市场化来统一就业制度,也就是解决城镇就业的市场化不足、不彻底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有企业改革不仅取得重大进展,而且下岗失业人员遗留问题也基本得到了解决。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在基本解决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以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问题则成为政府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日程,解决在市场化过程中劳动就业存在的制度分割和保护不足的问题。主要就是扭转不同劳动者群体就业过程中的“差别待遇”,实现由统一市场调节的就业机制。
  总之,统筹城乡就业的基本内涵要打破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用行政手段按照“属地原则”人为地将人力资源分割为城镇劳动力和
  一农村劳动力、本地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的就业管理体制,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调节机制,实现所有劳动者公平竞争、自主择业、合理流动,从而建立起统一而平等的劳动就业制度。这要求从户籍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制定综合的配套制度改革和建设措施,解决城乡人力资源流动就业的体制性障碍,实现平等就业。
  三、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统筹协商解决我国在全球化中的劳动就业问题
  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就业日益受到外部因素的冲击。改革开放也是中国不断融入世界的过程。对外开放使得净出口不仅成为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引擎”,而且进出口的变化对中国的就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据商务部相关课题研究,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变化的情况下,就业的进出口弹性为0.3219。在对外贸易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品和服装业、加工贸易业,对我国就业影响较大。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造成大量农民工返乡,就说明了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的进程加深,劳动就业与全球发展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反倾销调查及其它各种贸易摩擦都会对我国的就业产生负面影响。
  新世纪以来,中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秘书处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08年全球新发起反倾销调查208起、反补贴调查14起,中国分别遭遇73起和10起,占总数的35%和71%。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参见商务部网站)。其中有一些案例则是涉及到劳工标准问题。发达国家指责中国在劳动就业问题上存在工时长、工作环境差、安全保障低等问题,导致他们的产品在价格上无法与中国相关产品相抗衡,并把它定性为“劳工倾销”。尽管发达国家不顾实际情况而一味地指责和不断制造国际贸易的事端,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相挂钩,其背后隐藏着“深远的经济利益动机”,但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劳工问题国际化是我国必须要直接面对的一个现实性问题。满足国际劳工标准,是适应全球化压力与国际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资本流动的国际化速度加快,资本的强势化就是它总能在全球范围内找到劳动成本更低的投资场所,而劳工因为就业岗位竞争的国际化和跨境流动的限制性,总是陷入不利的地位(郑功成,2006)。所以在经济全球化下,就业稳定性仅停留在理论层次上,在全球化下,没有任何稳定的工作岗位,没有风险,生活安逸的福利工作仅是理想。这就更需要建立有预警失业机制和应对之策。
  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劳动问题的国际化日益成为发展的趋势,我国也不例外。主要体现在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公约上。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公约一般被认为是对劳工权利的最低要求。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公布了《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劳工权利明确规定为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消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有具体体现在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其中大部分为80%的国际劳动组织成员国所批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劳工标准的不同,一方面意味着劳动成本的不同,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劳资冲突和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都影响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行为,制约着一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国际劳动标准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事务中一个重要问题。2001年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推行SA8000标准,并逐渐与国际贸易往来相挂钩。蕴藏其中的动机则是由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制造出大量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形成一定的冲击。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联系,意图在于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实行贸易保护和非关税壁垒(有的学者称之为“蓝色壁垒”)。近年来我国所遭受贸易摩擦中,很多发达国家都将贸易问题与国际劳工标准联系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回避、抵制肯定不是应对的长远之计,主动参与和商讨方为正道。因为我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体系的一个较大的经济体,只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与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形象相称,从而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劳工标准体系,实现自己利益的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逐步加强国内的劳动立法,因时、因地制宜地与国际劳工标准接轨。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这既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同时,规范和加强对外劳务输出也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一个重要阀门。
  总的来说,统筹就业成为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不仅要建立统一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破除市场分割的体制性障碍,建立合理而平等的就业制度;而且要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的良好互动,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并且统筹处理国内劳动就业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关系。改革的难度、深度在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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