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想市场理论看微博言论管制的必要性 宣传思想工作是什么

  摘要:思想市场理论是保障言论自由的基础理论。微博为思想传播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思想市场也存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保障微博言论自由,需要改善“市场失灵”时的市场结果,需要外部力量对于微博言论进行适当的调控。
  关键词:微博;思想市场;言论管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247-02
  一、微博言论表达现状
  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当下非常流行的一种通讯表达方式,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途径来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据首届中国微博大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中国微博用户已达到了2.3亿人。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发布的《2011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中指出,微博跃升为第二大舆情源头,由微博首发的舆情事件比例达到了18.8%。微博已然成为人们发表言论,传播思想的重要媒介。
  微博相较于传统媒体,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比如迅速、即时、互动,而它最根本的优势就是“平民化”,即由普通大众主导信息传播活动通过微博,每个人都能轻松拥有自己的“媒体”,从“旁观者”转变成为“当事人”。微博方便了人们的表达,激励了人们的表达,增强了个人表达的力度。通过微博,人们可以更广泛地关注社会事务,评论社会事务,甚至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可以说,微博对于人们实现言论自由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正如“微博第一案”——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的二审法官张晓霞在判决书中所写:“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中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微博由于具有“嵌套性”、“推特流”等功能,客观上使得“名人”与“粉丝”、“名人”与“名人”、“粉丝”与“粉丝”、“管理员”与“粉丝”互相交换信息(包括情感、态度),形成一个因表达自由而生、以形成热点话题为结果的舆论表达系统。这种特点决定了微博舆论的差序结构,即正面与负面,理性与非理性表达并存[1]。通过微博,我们感受到了更多的言论自由,却也不得不面对谣言、谩骂,甚至无法回避“网络水军”的兴风作浪。微博言论可谓是鱼龙混杂,泥沙俱下。2012年2月1日至2月9日,搜狐网、人民论坛网等多家网站推出网络调查问卷,联合人民论坛调研基地随机发放书面问卷进行调研。其中,对于“微博有序还是失控”这个问题,57.17%的受调查者倾向认为“有序”,40.05%的受调查者倾向认为“失控”。微博是新兴媒体的突出代表,担当着实现和促进言论自由的重任。微博言论是否应该受到管制,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二、思想市场理论
  思想市场理论亦称追求真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具有理性,能够判别真伪和是非,并能凭借其理性在各种事实和意见之间作出判断和选择。因此,真理就可以在各种思想的公开竞争中得以发掘,并能最终战胜谬误,从而为大家所接受[2]。西方思想史上两位杰出的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密尔顿和密尔,奠定了思想市场理论的思想基础。他们的主要根据就是言论必须要经过竞争,才能分辨出高下优劣。密尔在《论自由》里强调:“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压制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即使我们确信它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压制它仍然是错误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是思想市场理论的代表人物,他把思想市场理论纳入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实践中,奠定了思想市场理论作为保障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理论的基础。1919年,在亚伯拉姆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里,霍姆斯指出:“人们……坚信:他们所期望的至善,唯有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才比较容易获得;也就是说,对某种思想是否是真理的最佳检验方法,就是将其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让大众决定是否要接受该思想为一真理”。
  归纳起来,“思想市场理论”大致包括下列基本含义:其一,自由和表达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民有知情的权利和知情的自由;其二,人是理性的,能够判别真伪和是非,应当让人民在“思想市场”上发表和接触各种思想,人们能够凭借理性在真实和虚假的各种意见之间做出判断和选择,真理也可以在各种思想的公开竞争中自我完善,最终战胜谬误,而为人们接受;其三,在自由竞争思想市场中,何种意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那么这种意见就是国家政策的基础,这正是民主政治“多数统治”理论;其四,传媒业应成为不受政府干预的独立企业,按照自由经济原则,在公开的市场上参与自由竞争,其兴衰成败取决于社会和公众的信任与支持的程度;其五,表达自由是寻求真理、保障人民权利的最好办法[3]。
  三、微博言论管制的必要性
  思想市场理论把思想市场比作了商品市场,认为“看不见的手”会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人们能够凭借理性在真实和虚假的各种意见之间做出判断和选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于1974年在第64期《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一文。在该文中,科斯进一步阐述了密尔的主张,使言论自由的市场理论获得了其现代的形式。在科斯看来,在商品市场和思想之间作出划分,是没有理由的。“在这两个市场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在对这两个市场作公共政策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是一样的。”[4] 既然两个市场在本质上没有差别,那思想市场就可能会和商品市场一样,在现实中遭遇到“市场失灵”,即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状况。“市场失灵”有两个主要的原因,一个原因是外部性,即一个人的行动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另一个原因是市场势力,即指一个人(或一小群人)不适当地影响市场的能力。我们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但是,实践中有时竞争是极不完全的。当“看不见的手”不能够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时,就只有依靠外部的力量来进行调控,促使市场恢复到公平竞争的状态。这就是为什么学者会主张政府有时能够改善市场结果的原因。
  微博的表达情景可用“舆论森林生态系统”的概念来描述。用户并非都能平等、理性、合理地发挥表达权,众声喧哗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表达”[1]。这些“非理性表达”甚至经常会演化成为“口头暴力”。这种“口头暴力”不仅仅是对当事人造成了不亚于肉体上的侵害,也是对任何使用网络的人的侵犯。极端的“非理性表达”是微博言论负外部性的集中体现。正如美国律师和思想家亚历山大·比克尔所指出的:“的确存在口头暴力这样的东西。它是一种诅咒性、攻击性的言论,几乎相当于肉体上的侵犯和威胁,但它却因其假想性而不受惩罚……。这种言论构成了一种攻击。还有同样重要的一点,它可以创造出一种气氛、一种环境,在其中,从前不可能的行为和活动变得可能……当没有什么不能说时,便没有什么不能做了。”微博中还充斥着“网络水军”,也就是俗称的“五毛党”。他们以受雇于人,以发帖为专业,言论皆与经济利益挂钩。“网络水军”通过海量发帖的方式,主导舆论,误导公众,导致微博言论无法体现出真正的公意。有如卢梭所言:“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这时候我们可以说,投票者的数目已经不再与人数相等,而只与集团的数目相等了。分歧在数量上是减少了,而所得的结果却更缺乏公意。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致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综合,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   搜狐网、人民论坛网等多家网站联合人民论坛调研基地所进行的调研中,“网络水军商业炒作”、“谣言泛滥”、“意见领袖言语偏激、煽风点火”被列为了公众最反感的微博乱象前三位,46.54%的受调查者选择“网友不盲从,学会理性发言”是构建良性微博舆论生态的关键。可见,微博舆论的负外部性及被操纵性已经困扰了很多用户,微博言论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是大家普遍认同的。出现“市场失灵”,就需要外部力量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经济等措施来改善市场结果。
  四、结语
  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伯特兰·罗素说:“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尊重他人的自由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冲动;由于嫉妒和贪爱权力,人们一般都乐于干涉他人的生活。如果所有人的行为都完全不受外在权威的制约,那么我们就无法获得一个人人自由的世界。强者会压迫弱者,多数会压迫少数,嗜好暴力者会压迫爱好和平者。”在微博环境里,同样如此。所以,我们需要政府对微博言论进行一定的调控,来更好的保障对权利的合理使用。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2011年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胡锦涛再次强调,要“完善信息网络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但是,我们在对微博言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两点。一是必须控制政府权力。因为,虽然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但并不意味着它总能这样。公共政策不是完美的,有时所设计的政策只是为了有利于政治上有权势的人,有时政策由动机良好但信息不充分的领导人制定。二是必须加快建立现代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当代行政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是从消极行政到积极行政,从威权管理到良善治理,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从集权行政到民主行政,从刚性管理方式到刚柔相济且以柔性管理方式为主,人们应当正确认知、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5]。
  参考文献:
  [1] 王君超,郑恩.“微传播”与表达权——试论微博时代的表达自由[J].现代传播,2011,(4).
  [2] 欧爱民.修正的思想市场理论与言论的双轨保护[J].社会科学研究,2005,(2).
  [3] 吴飞.西方传播法立法的基石——“思想市场”理论评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6).
  [4] 汪庆华.言论自由与国家角色:科斯·V.费斯[J].政法论坛,2009,(7).
  [5] 莫于川.中国行政规制改革的若干地方经验及其背景分析[G]//人大法律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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