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发展与创新探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摘要:多年以来,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为农村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主要推动力之一。但作为合作金融的主体即农村信用社存在着很多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障碍。目前看来,创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途径。
  关键词:农村 合作金融 发展与创新
  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实际上的产权所有者却是国家或者集体。可见,全体社员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实际上被架空,他们基本上难以享有本该享有的权利。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产权模糊,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存在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弊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入股演变为高息定期存款。管理体制不顺,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责任约束机制不灵,法人治理结构亟待进一步完善。
  2.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弊端
  农村信用社的“三会”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会”构成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框架。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三会制度形同一纸空文,只有虚名,没有发挥实际作用。一是社员代表大会权力弱化,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二是理事会一手遮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基层信用社的理事会成员和信用联社的管理人员,都未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提名候选人,代表选举就难免走过场,信用社的其他高管人员也是由上级任命。三是监事会形同虚设。农村信用社的监事会在实际中也并未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大多数由理事会任命,或由理事会内部人员兼任。这样形成的监事会,不独立于理事会,且受控于理事会,监管的作用无法得到体现,监事会作用被架空,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
  3.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
  一是缺乏专门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对于社员与信用社、信用社与联合社以及政府职能缺乏明确的规定,缺乏按照合作制原则运作信用社的规范指导,缺乏政府指导和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方面的规定。从国际经验看,在合作金融发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有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法规。作为合作社起源地的德国以及美国、法国等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合作金融的发展。二是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成本相对较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突出,服务“三农”发展是农村合作金融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三农”贷款信贷需求数量大并且高度分散,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都很长,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支农服务成本高、投入高。三是农村信用环境状况不佳。由于缺乏相应的担保、保护措施以及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导致农村金融资产质量差、风险大。
  4.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过于重视“商业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是任何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合作金融是一个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同样必须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业化经营机制,不断地实现更多的利润,增加更多的积累,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以实现合作制的最高目标,更好地实现自我服务,否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就难以生存下来。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按照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作,背离了合作金融的初衷。
  二、农村合作金融创新的路径整理选择
  1. 创新产权制度
  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信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在有合作制客观需要的地区或群体,按合作制原则重建真正意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一部分处于城乡结合部和县域经济中心的农村信用社,以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可以将农信社分别建成合作银行。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给予政策和税收方面的扶持,但不对其人事、财务和经营活动等进行直接干预。同时通过改革理事会结构,完善监事会结构,强化社员代表大会职能,尽快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2.创新监管体制
  要加快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通过合作金融的立法,从法律上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原则、服务宗旨和管理制度等予以细化的规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经营,为其稳定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以规范兼并、重组、改制及市场退出。三是建立市场退出的保险机制,对某些经营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破产关闭,做到优胜劣汰。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投资人和存款人增强风险意识。同时,要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做到合法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法人监管相结合;业务监管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结合;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一整套适应农村信用社特点的、完整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使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3.创新营运机制
  在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进行整顿规范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金融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发挥自身优势,把市场定位在“以农为本,为农服务”上,进一步调整经营发展战略;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维护入股者的权益,适当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扩大积累,真正体现亏损自负、风险共担的制度约束,彻底打破社内分配中的“大锅饭”或“亏社不亏人”的利益格局。从而建设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的,做到调节自如和高效运转的,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
  4.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
  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三农”和自身的发展,农信社的业务与服务必须创新。一是资产业务要创新。首先贷款品种要大力创新,积极扩大低风险权数的贷款品种,其次要积极为富裕资金找出路、想办法。二是代理业务要创新。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可以代理国有商业银行撤出农村市场后的一些资产处置和贷款清收业务,还可以代理乡镇政府、学校发工资和代理保险公司收保费等,因此,目前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的发展空间是十分巨大的,亟待开发。三是贷款对象要创新。在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同时,逐步为大众服务,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成为其服务对象。
  参考文献:
  [1]吴晓玲,李灯强.实现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武汉金融,2001(6).
  [2]阮勇.我国农村合作金融问题的探讨[J].陕西农业科学,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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