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高校教学管理权让渡的思考_民办高校

  目前,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一般都是采用“学校、院(系)、教研室(组)”三级管理体制,且以校、院(系)为主的管理模式,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校级层面。所以民办高校如何解决好教学管理权让渡,将教学管理延伸到课程管理层面,是一个事关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热�问题。
  一、民办高校教学管理的现状
  民办高校目前的教学管理总的说来,机构健全,人员配套,但在管理机制上确没有体现出民办应有的“灵活性”,而且存在下列的弊端:
  (一)集权机制因素多,管理重心相对偏上。
  由于民办高校管理重心更为偏上,管理权力高度集中在校级层面,且主要是集中在办学者身上,校长受办学者(理事长)制约过多,理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难以落实。因此校长对院(系)组织管理也就存在着一种“隐性约束”,所以,院(系)组织在这种约束环境下,只有教学管理的责任、而无自主管理的权力。
  (二)人员配置不合理,管理水平相对薄弱。
  从校级管理层面看,民办高校校级高层领导都是一些原公办大学校长、专家、教授,而作为校级层面教学管理职能机构的教务处一般只有处长是专家、教授,其他人员的学历、职称偏低;从院(系)的二级管理层面看,院(系)主要领导一般都是专家、教授,但教务人员的学历、职称偏低,且多数是留校的毕业生,在教学管理上存在“高强基弱”的弊端。
  二、民办高校教学管理权让渡的意义
  如上所述,目前民办高校在实施三级管理时,管理权在学校,而教学管理重任又主要落在院(系)层面;因此,实施校、院(系)间的教学管理权让渡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
  如何将教学管理延伸到专业、课程,形成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提升协调统一的教学基层组织,并将教学管理延伸到课程管理层面,这是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院(系)作为按学科、专业、课程或专业方向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直接承担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学生管理的任务。因此,实施教学管理权让渡,充分发挥院(系)教学管理职能作用,是推进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教学管理效益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激发院(系)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三级管理模式”的三个不同层面是一个目标统一、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各司其职的教学管理共同体,其中,院(系)作为承上启下的纽带,其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实施校、院(系)间的教学管理权让渡,使院(系)在学校宏观管理框架下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自主管理,既能够调动院(系)管理的积极性,又能激发教师们参与教学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
  三、实施教学管理权让渡的应有措施
  实现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是规范管理。民办高校要实现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并不断上水平,就要降低管理重心,下放管理权力限,调整管理跨度,规范管理行为,真正建立起学校宏观调控、院(系)自主管理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
  (一)理顺关系,实现教学管理权的有效让渡。
  民办高校“家长制”管理模式的存在与高等教育应注重专业学科的特点及知识的权威性的管理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民办高校要发展,必须调整管理思路,理顺管理权限的关系,实施校、院间的管理权让渡;具体讲就是:充分体现办学者(理事长)对校长权力的有效让渡,把教学、科研管理权、干部的任免权、教学经费预算审批权、教师调配权等既放手又放心的交给校长,由校长按照教学的需要负责任的去行使管理权力,并根据教学管理的需要,实施对院长(主任)的权力让渡。
  (二)加强指导,实现教学管理权的合理让渡。
  实施教学管理权让渡后,校级管理的重心是突出目标管理、重在决策监督,而院(系)管理工作重点是突出教学组织实施和过程的管理。因此,学校要加强教学组织实施和教学过程管理方面的指导,使院(系)在学校的教学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立足于本学科、本专业的建设,进行专业教学与组织的具体管理;在“计划修订、教材选用、课程安排、教师选配、课程考核等常规管理方面有自主权”;在“设置什么专业、开设哪些专业课程、开到什么程度”等方面有自己的专业特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能适应市场对人才需求变化的需要。
  (三)规范管理,确保教学管理权的合理让渡。
  教学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循序渐进的过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任务繁重,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有效实现。因此,在实施教学管理权让渡时,学校要为实施院(系)自主管理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撑。如在教学管理权让渡的同时,对人事调配、教学经费支配、教育资源配置权的适当让渡,使院(系)有权根据专业教学需要配备师资和教学管理人员,根据教学质量建设的需要实行津贴分配与效益挂钩的权力,全方位的调动起各类人员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激活教学质量管理机制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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