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成因的经济分析]犯罪心理by 长洱txt

  摘 要 科学的方法所提供的一种途径在某种程度上比理论研究的结论更为重要,法学的研究方法随着法学的日益繁荣得到不断的丰富,而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其研究方法也不再仅限于以往的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等,一种新型的经济分析方法也被运用于刑法的某些领域之中。如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贪污贿赂这种图财谋利犯罪中,无疑就简化了分析过程。
  关键词 经济分析方法 刑法 贪污贿赂罪
  作者简介:秦继红,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09-02
  
  一、刑法经济分析方法的界定
  刑法的经济分析,是指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刑法进行研究,探求刑法成本最小化、刑法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研究方法,其核心是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对比分析,实现刑法成本资源配置最优化,进而促进社会的其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在刑法中,经济分析方法假设每一个犯罪人都是“理性人”,行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作为一个理性主体,在权衡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其因犯罪行为所受惩罚的损失后,在这种犯罪行为的预期利益大于预期成本的利益驱动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想要彻底的根除是不可能。刑法的经济目的就在于增加行为人的犯罪成本。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犯罪行为的预期成本是难以界定的,但是可以通过刑罚的潜在罪犯的威慑作用来控制犯罪数量。这种威慑作用就是指随着刑罚的严厉程度和概率的增加,社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少。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的威慑目标不仅仅针对特定的罪犯,促使他们受到惩罚后不再犯罪,它还针对更多的犯罪潜在者,使这些潜在者即便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也会停止即将实施的犯罪行为,由此来控制社会的犯罪数量。
  当然,经济分析方法有有其局限性。刑法的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理论为基础,它仅仅从成本和效益方面来研究犯罪问题,而没有考虑犯罪人的社会属性,没有考虑到人是有情感和自由需要的,没有考虑犯罪的政治、文化、社会、宗教、伦理等原因,而仅从犯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来分析犯罪行为。而从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来看,人是社会的产物,人具有社会属性和实践性,而刑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否认了人的七情六欲,这种假设就不具有可能性。大多数的刑法经济分析学者也承认,这种方法只是比较适合于研究图财谋利性质的犯罪,对于激情犯罪、政治犯罪的分析作用是不明显的。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通过上诉分析可知,刑法经济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实际就是“成本―效益”的分析。贪污贿赂这种图财谋利犯罪适用于这一模式,换言之,也就是每一个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都会有自己的犯罪成本与犯罪效益的预期,如果实施贪污贿赂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所需犯罪成本,那么利益的驱动往往就会使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必然,反之,该种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
  所谓犯罪成本,是指犯罪人将犯罪行为付诸于实际所需承受的代价,反映到贪污贿赂罪上,其成本主要包括:(1)直接成本,即实施贪污贿赂行为的过程中所直接投入的时间、金钱、物质等。(2)机会成本,也就是将时间、金钱等资源用于贪污贿赂犯罪而不用在其他活动中所放弃的可得利益。(3)惩罚成本,即在犯罪事实暴露之后所面临的刑法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财产、人身自由、名誉甚至生命被剥夺。
  对于我国而言,尽管一直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但由于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经济中仍然留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在资源配置的某些方面还起着相当重要的代替市场的作用,这就使得权力被介入到了经济之中,并且被市场化和商品化,与价格这只“无形”的手一起对资源的配置起着调节作用,同时,也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寻租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可能。此外,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作为全民代表拥有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权利无法界定到个人,因此,实际上国家所有权主体存在缺位的现状,这就使得“政企分离”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理层从管理人异化为垄断者,把自己当做所有者,利用国有企业谋取高额利润,而管理者往往又都是具有公权力的主体,通过公权力的形式和程序能更好的实现自身的集团利益,能更好的扩充自己的私有财产,这样全民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将被私有利益的最大化所取代,同时,由于权利分属的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各管理者又会相互推诿责任,而公众又无力阻止,最终将导致责任将无人承担。
  因此,从根本上说,贪污主要是企业制度不断改革的副产品,贿赂则主要来自国家行政权力在市场化过程中进行钱权交易的寻租行为的结果。 在这种背景下,作为贪污贿赂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处于比较特殊的位置,只需在日常工作之中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及利用国有资产的私有化就能将自己的私人利益扩张,而无需承担该犯罪行为的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此时,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成本就被大大降低。此外,由于惩罚成本并不是一种必然成本,而是与破案与否联系在一起,如果能破案,那么惩罚成本就能体现出来,如果不能破案,那么惩罚成本就不会产生,同时,由于在贪污贿赂的犯罪中还存在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况,因此,犯罪主体在对犯罪成本进行计算的时候,都会降低其预期。
  综上所诉,由于犯罪成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惩罚成本,而对于贪污犯罪而言,直接成本与机会成本几乎不存在,而惩罚成本是否存在也有一定的概率性,因此,总的说来,对于该种犯罪而言,犯罪成本是非常低廉的,但是却能给犯罪主体带来极大的利益或满足,即带来远远超过其犯罪成本的效益,所以,作为理性人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对“成本―效益”进行估量之后就会积极实施该犯罪行为,从而获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这也是贪污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三、贪污贿赂犯罪的遏制
  我们知道,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原因在于犯罪成本与犯罪效益差异性的存在,即犯罪成本远远低于犯罪效益,因此,试图对该种犯罪行为进行遏制,就必须消除这种差异性,要么极大的提高犯罪成本,要么极大的缩小犯罪效益,以期改变两者之间的现状。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对行政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增加直接成本支出。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也就是要明确实行政府干预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以及监督机构,明晰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并且协调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干预行为处于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整体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寻租活动的发生。在这种体制之下,国家工作人员若要实行贪污犯罪活动,就必须为之付出金钱、时间等来进行回旋和周转,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直接使其犯罪成本扩大。
  第二,增加罚金作为附加刑,提高刑罚威慑力。一般贪污贿赂的主体都是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之下实施该犯罪行为,并且也积累了大量的财产,因此,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将罚金作为附加刑能够对“唯利是图”的犯罪人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增加其对犯罪成本的预期,同时,财产的积聚也使罚金刑的实现成为可能。
  第三,提高破案率,从而扩大惩罚成本。犯罪成本之中有一项为惩罚成本,惩罚成本与破案率的多少是直接关系的,破案率越高,惩罚成本越高,反之则越低,而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301438案件中,立案查处的只有82346件,不到举报量的三分之一,从数字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腐败犯罪案件因各种原因未被查处,更何况被举报的腐败行为只占了所有腐败行为的极小部分。 这就大大降低了惩罚成本,从而使犯罪成本被大大缩小,助长了贪污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因此,破案率的提高能够从根本上改善这种状况,起到遏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第四,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清晰界定,降低犯罪可能性。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一方面使得与所有权相关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究竟由谁行使并不明确,有的权利交叉重复,有的权利却无人行使,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人具备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无法要求其承担风险责任,这就使得自然保护区成为了各管理者都竞相争夺的无风险权益。因此,如果对所有权进行清晰的界定,就能够使贪污犯罪主体明确自己管理者的身份,使其无法利用国有资产或需付出较大的成本来利用国有资产获取效益,从而降低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如果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进行出让,国家只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而相应的经营则通过市场转让给具有相应能力的人,这样不仅能够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同时也能避免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
  四、结论
  虽然刑法的经济分析方法有其众多的局限性,但是它作为一种理论,一种方法,在对刑法问题的分析中,也有着其可行性和必要性。例如,它把千差万别的人简单地归结为“经济人”,把极为复杂的人类行为动机归结为利益动机,行为人在做出犯罪行为前会预测其行为的成本及效益,从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虽然这种行为的成本和效益难以准确估计,利益也不可能最大化,但是,这种方法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把各类问题简单化,直接从人类最根本的利益动机来分析问题,是有其独到之处的。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贪污贿赂犯罪。
  对于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及其所产生的作用,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和宪法学教授艾克曼曾做过评价,他说:“这种思想路线提供了一个分析结构,使我们能够对由于采用了一个法律规则而不是另一个法律规则的结果而产生的收益的规模和分配进行理智的评价。这种分析方法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常常揭示出,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者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大不相同。所以,只要不把经济学作为惟一的评价原则而误用,而是理智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 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于刑法某些领域的研究之中,也是必要而可行的。
  
  注释:
   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
   詹坤木.刑法经济分析方法思辨.现代法学.2000(6).
   王清坤,李振全.当代中国贪污贿赂犯罪客观原因的经济分析.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林卫星.国有公司企业内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分析―从效用函数切入.社会科学家.2005(1).
   卢建平,苗淼.刑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刑罚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1997(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参考文献:
  [1]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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