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大量闲置风险隐患分析及对策探究】招行信用卡风险隐患提示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
  (一)信用卡发卡数量快速增长
  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我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为2.68亿张,较2011年第二季度末增长3.9%,同比增长20.3%,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总人口数计算,人均拥有量约为0.19张,其中北京、上海等地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较大,分别为1.17张、0.93张。但在已发行的信用卡中存在大量的闲置卡,目前我国信用卡闲置率尚无具体数据,专家预计约在40%,以安徽铜陵市为例,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铜陵市共发放信用卡10.8万张,人均拥有量约为0.15张,低于全国的人均0.19张,闲置卡约为3.5万张,闲置率为32%。随着信用卡受理环境的不断改善,信用卡作为我国居民使用的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其发卡量还将保持增长趋势。
  (二)信用卡案件频发,风险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套现、透支等案件屡屡发生。其中信用卡套现行为已是普遍现象,部分不法商户利用POS 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已从躲躲闪闪向半公开、产业化发展。比较典型的案件如:河南情侣一个月信用卡套现 13 次、徐州6.5 亿信用卡非法套现、天津三少女轻松申领93 张信用卡透支套现150 余万元等。
  二、信用卡大量闲置的原因分析
  (一)发卡行过度重视数量指标
  尽管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淡化发卡数量重视发卡质量,但由于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各商业银行为赢得客户,普遍采取“以发卡量为主和与绩效挂钩”的摊派式考核机制,导致发卡业务只重视发卡量指标而忽视使用率指标,最终虚增了实际用卡需求。
  (二)部分信用卡客户被动办卡
  现在一人手持多卡,也包括以下非主动性办卡因素:一是一些客户办卡、用卡是为了应付亲朋好友的信用卡推销,用卡消费是为了达到规定刷卡次数以免去年费的目的;二是发卡行的捆绑式营销策略所致,如办理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同时要求办理该行信用卡,而不顾客户是否愿意。
  (三)发卡行审核不严
  在办卡过程中,一些营销人员为了完成任务,顺利发卡,未严格履行调查职责。一是营销人员提醒或暗示申请人在填写资料时提高所填内容的级别,如年收入实际是三万元却填写为五万元,职务是普通职员却填为部门负责人等;二是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对申请办卡人的身份、财力等证明材料并没有仔细地进行核实;三是在授信审核中没有充分调查了解申请人在其他银行累计授信总额已经达到多少,是否存在已经超过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等情况,这直接导致了相当部分客户的信用额度大大高于其经济承受能力,同时也为部分持卡人循环套现等非善意用卡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
  (四)发卡行服务质量不高
  在办卡过程中,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只是重点介绍信用卡消费的优点,而对信用卡相关的法律规章和风险知识等一般不作介绍。POS机布放偏少,消费不方便、相关服务不够完善,对信用卡知识了解不多和不习惯使用等也是导致一些客户不愿意使用信用卡的主要原因。同时,在非恶意欠息的情况下缺少相对灵活的处理措施,致使部分客户出现非恶意不良记录,影响了其个人信用和银行贷款的正常办理,降低了持卡人用卡意愿。
  三、信用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分析
  (一)欺诈风险
  包括蓄意欺诈和伪造涂改信用卡申请资料,欺骗银行授信部门的风险。主要是包括填写虚假的工作信息、地址信息或提供虚假工作证明、财力证明等,用编造的信息骗取银行授信,并骗取较高的信用额度。
  (二)透支风险
  一人手持多卡,信用额度核定过高,为透支风险的发生提供了直接动力。在信用卡透支风险中尤以恶意透支最为严重,这些持卡人无视信用卡章程规定,超过还款期限并经银行工作人员有效催收后仍不还款,给发卡银行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欺银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将其绳之以法。
  (三)商户风险
  一是不法分子盗用其他商户或利用虚假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POS机,成为特约商户,虚拟交易进行刷卡套现;二是收单机构对商户管理不到位,未进行及时必要的回访查看,出现商户移机、挪用等现象,降低扣率,为套现行为提供便利优惠。
  (四)套现风险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特约商户进行串通,利用虚假交易和银行透支资金免息期限,持卡人通过不法商户以刷卡消费名义或者网上购物消费的名义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 终端或者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直接转换成现金,违反发卡机构的约定,套取现金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普遍存在,其最大的危险在于会挤压银行正常的小额贷款业务,从而给社会以及发卡行带来隐性损失。同时套现风险又具有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往往难以得到准确有效评估。
  四、规范信用卡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业务知识宣传力度
  目前,专业人才匮乏已成为我国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各发卡机构应加大措施力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信用卡营销队伍。同时,应重视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宣传教育。一方面定期开展对持卡人的宣传活动,例如举办有关的讲座,定期派发宣传资料,制作公益宣传片,到社区宣讲相关法律等,从而提高诚信观念与法律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对特约商户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时应当明确告知其负有协助发卡行控制信用卡风险、规范自身行为的职责,并就其违反约定帮助持卡人违规使用信用卡,或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切实转变营销考核方式,注重业务发展质量
  发卡机构要淡化数量考核指标,规避“数量挂钩”式考核形式,取消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采用发卡量、卡有效使用率和还款违约率等一系列指标组成的“价值挂钩”式考核。由“跑马圈地”式营销向“精耕细作”式营销转变;由“粗放式授信”向“精准式授信”转变;由“不管不问”式管理向“贴身服务”式管理转变。进一步细分客户群体特征,结合其信用状况及收入能力等因素量身确定适宜的授信额度;在优选客户的基础上,适时走访客户,及时发现客户用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示持卡人相关的还款信息。
  (三)提高风险认识,建立健全风险考核机制
  各发卡机构应充分认识风险的客观性,高度重视信用卡风险管理,特别是要紧跟时代发展,正确识别风险等级,从主观上降低各类不确定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做好岗位分工和职责的落实,严格考核信用卡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精细化管理。首先,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制定详细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使每一个工作岗位的风险点得到控制,从而保证整体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其次,将每个岗位的风险控制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和个人的奖金挂钩,将银行的风险和职工的利益挂钩,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风险控制的任务落到实处。
  (四)严格业务审核流程,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发卡机构应加大对申请人资料的审查力度,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杜绝以放宽授信额度来吸引客户,并同时做好对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工作,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
  收单机构及专业化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坚持以质量和诚信为本,不应盲目追求数量的增加。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建立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对商户的经营范围和交易规模的合理性、关联性加强监测,防范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建立对特约商户的日常监控和巡查机制,防止POS机具被商户挪用、移机等现象的发生。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信用卡行为时,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对确有受理伪卡、欺诈、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其收单交易,并向公安部门和人民银行报告。
  (五)完善催收手段,建立有效催收体系
  催收工作是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保证资产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保证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有效降低资产不良率,就要不断加大催收工作力度。一是要及时通知。对免息期即将到期的客户进行善意的提醒。对到期未还款的客户进行电话催收,或寄发催款单,并指导其正确还款。在客户出现大额或经常性大额透支时,应当指定人员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了解情况,防止延误归还透支款。二是建立透支监控机制。将随机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设立透支警戒线,对于达到警戒线的客户在无法及时联系到本人进行催收时,应当及时对其止付。三是对于多次电催无效的客户,要进行上门催收,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以后的任何申请都予以拒绝。
  (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保障业务有序发展
  一是加快信用卡运行规则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当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 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四部委的142号、149号文开展业务,而这些办法、文件主要是一种行业规范,在对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持卡人的自治要求、监管要求及主体、客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支付结算权利等法律规定方面并不够明确,法制的相对滞后无形中增加了信用卡业务风险。为此,应尽快加强立法保护,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信用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二是加快打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除了最高法院于1996年和2009 年发布的两个针对信用卡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外,当前我国对于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信用卡民事案件中的恶意透支达到了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银行为了提高效率、及时销账,多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追讨债务,而放弃追究恶意透支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降低了对信用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纵容了部分恶意透支人的侥幸心理。法律的缺位使得有关部门在惩治信用卡犯罪行为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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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韩建东,董雪征.当前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对策.金融经济.2010(12).
  [3]李凯,张玉梅,张淑敏.我国的信用卡风险问题及其防范.法制与社会.2010(12).
  [4]刘翠环.信用卡大量长期闲置风险隐患应引起关注.金融时报. 2009(01).
  [5]杨阳,林强.6.5亿信用卡非法套现案背后.江苏法制报.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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