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身股制对现代企业股权激励制度的启示|股权激励方案范本

  摘要: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以公司制为主,公司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从而出现了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一份合同关系。在这一合同关系中,股东将资金投入企业,委托经理人员对其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将决策权交给经理人员,同时要求获得最大化的投资回报。如何处理好公司的管理层与公司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已经成为公司治理中研究的重要问题,而股权激励被广泛的用在了激励管理层的行为活动中,但是我国的企业在不断地把西方这一套股权激励政策引入到企业的同时,却忽视了在中国悠久的历史中也蕴藏着丰富的激励制度。明清时代晋商的身股制,对现代企业的激励制度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晋商身股制;代理问题;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经理人和股东在这个委托代理的关系中,股东委托经理人经营管理资产。但事实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契约并不完全,需要依赖经理人的“道德自律”。股东和经理人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股东希望其持有的股权价值最大化,经理人则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需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引导和限制经理人行为。为了使经理人关心股东利益,需要使经理人和股东的利益追求尽可能趋于一致。对此,股权激励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股权,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股权激励对防止经理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直以来,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股权激励制度,被认为扩大了资本所有权的思想,强调了人力资本价值,而且股权激励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者尤其是治理层成为企业的股东,赋予其剩余索取权,较好地解决了现代公司制度中管理层与所有者之间的矛盾,然而,早在19世纪20年代的中国,当时中国最大的商帮一晋商,晋商的票号经营中就创造出了不逊于现代股权激励制度的“东方股权激励制度”——身股制。这一制度对我们现在公司的激励制度也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晋商的身股,又称“顶身股”,俗称“顶生意”。与银股相对。员工即掌柜和伙友不出分文,以人身顶股,却享有和东家银股同样的分红权利。身股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股份,仅仅是一种分红权。换言之,身股与银股都参与分红,但人在身股在,人离开票号,身股自动取消。各个票号身股参与分红方式不同。有的票号是一股银股与一股身股同权参与分红,有的票号是首先按比例分开银股与身股,然后再分红。票号通常一个账期分一次红,并由东家在分红时根据员工职务变动和业绩决定身股的调整。工作较好的酌加顶身股,日常表现较差者,不但不增加身股,还要降职处分。正常情况下,多数人身股增加,个别犯错误或业绩差的也有降低身股者。倘若商号亏损,顶身股者不负亏损的责任。显然,身股是一种有权利分红而不承担风险的股份,即只有权利,没有风险,属于一种利润分成的激励机制。山西票号根据经营者能力和经营业绩形成了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等级身股制度。大掌柜的身股一般可顶一股(约十厘),二掌柜、三掌柜,可顶七八厘不等,一般伙计也可顶一二厘或三四厘,且每逢账期(一般三四年为一个账期)可增加一二厘。从一厘至十厘是十个等级,从一厘半至九厘半是九个等级,两者合计共十九个等级。在山西票号中,对于无论是否顶上身股的伙计,这种等级分明的激励机制都极具诱惑力,以至于在各票号中都流行着这样的一句话:“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同时,为防止大掌柜的短期行为,山西票号还规定大掌柜退休后仍可享受若干年的红利,但如果大掌柜举荐的接班人不称职,则大掌柜的身股红利要相应减少。此外,总号在每年决算后,依据纯利润的多少分给各分号掌柜一定金额的损失赔偿准备基金,称为“花红”,此项花红要积存在号中,并支付一定的利息,等到分号掌柜出号时才给付,这样不仅可增强其风险意识,而且一旦出现事故,分号掌柜也有一定的资金可用以填补损失赔偿之需。在身股激励机制下,山西票号自大掌柜至伙计莫不殚精竭力,视票号兴衰为己任。
  所以说身股的股权激励作用也是相当明显和有效的,它作为一种非实际的股份也就是说是一种虚拟股份,掌柜和伙友只管经营,赔了算东家的,赚了却同等分红,因而它的激励作用不逊于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重视人力资本的存在及作用,晋商身股制中的“以人身顶股”,足以说明,晋商已经把人力资源视为企业资本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可以增值的资本,身股持有者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已经成为与银股一样具有增值能力的资本,并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身股和东家的银股同样参与分红,说明在晋商的经营过程中承认人力资本可以分享企业的剩余索取权。
  其次,在充分激励的同时也降低了代理成本,掌柜和伙友不出分文就可以以自己的人身顶股,只要努力使得企业的利润增加,自己的收入就会增加,这一制度明显具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和诱惑力,足以激发身股持有者积极工作,他们会将为自己干和为企业干融为一体,极大的释放了自己的能量,也调动了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形成了东家,掌柜和伙计共赢的理想局面。另一方面,在激励经营者冒险经营以获取更多企业利润的同时,实际上也约束着经营者的过度冒险行为,因为一旦冒险经营失败,虽然身股持有者并没有有直接的损失,但却损失了自己长时间奋斗才获得的身股权利以及今后通过身股长期获得收益的机会,并且身股没有分红本身就是一种损失,相当于是一个隐形成本,同时经营者还会面临降低身股厘数的风险。
  第三,身股制在事前会严格考察受股人选,避免了逆向选择的风险,在晋商的票号中,身股不是用钱换来的,但是它的获得也很不容易。一个人从进入票号到最后获得身股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考察期,在此期间,不得违反号规,否则就没有资格获得身股。经过严格的考察,表现良好的伙友才能得到身股,掌柜的身股厘数是东家根据其能力和业绩而定,而普通伙友的身股则是掌柜视其个人能力大小而确定,长期的考察无疑使得晋商的票号的逆向选择发生的几率变低,而且也没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理机构来监督经营者的行为,降低了监督成本。   身股制自身的作用给了我们现代企业激励制度很多的启示,有必要根据身股制的原理,对我们企业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因为虽然我国公司已经引入股权激励有一段时间,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最近几年,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股权激励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的案例频频出现:2008年1月31日,作为中国乳制品龙头的伊利股份公司发布了其上市以来第一份预亏公告,确是因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招致企业亏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股权激励的反思和思考。最终,发现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认识不足
  股东和经营者对股权激励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股权激励当做是对高管人员的变相奖励,没有正确认识股权激励与员工福利的本质区别,这种观念使得公司在设定高管绩效目标时过于随意,容易忽视行权环境的重要性,并且缺失严格的考核体系;二是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仅局限与近几年的发展,这就导致了管理层更关注眼前股价的变动,容易产生短期行为,从而不利于为公司长期的发展。
  (二)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呈现股东大会职能弱化的局面。上市公司决策权集中在董事会或者经营管理者手中,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实施股权激励变成了“自己激励自己”。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引发管理层在实施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公司的收益率、压低股价,而在实施股权激励后,释放隐性收益、驱使股价回升,认为加大股价波动,以获取超额收益。
  (三)资本市场不健全
  股权激励的激励过程可以概括为:努力程度决定业绩,业绩决定股价,股价决定管理层报酬。然而,我国目前不完善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使得“业绩决定股价”这一环节的实现有些困难,在当前我国这个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会受到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投机,公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而上市公司管理层人员经过努力使公司业绩产生变化,只是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原因之一。我国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有效性上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对过于单调
  我国上市公司多采用会计指标来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比如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静态指标。但是如果仅仅以会计指标作为标准,会容易使管理层产生盈余管理行为,而股价等市场指标的运用又受到市场完善程度的制约,同时也容易导致专注于市场价值管理而忽视公司真正的价值。这也就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在评价管理层的行为时可能会出现由于判断的偏差而出现管理层的业绩得不到肯定。
  这些不足之处决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借鉴西方国家在股权激励方面好的经验的同时,有必要把我们中国传统的激励方式,比如晋商的身股制,也引入现在公司激励机制方面。因为身股制中很多的原理可以弥补现代企业股权激励中的不足,身股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可能会给我们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带来一些启发:
  首先,身股其独特的无期限持有制,使得东家对员工的激励达到了最大程度
  由于晋商的身股制度中,对持股期限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人在票号当中,身股就在,甚至亡故后仍然可领应支红利数年或数个账期,这样会对身股持有者的激励效果达到最大,完全可以把身股持有者的利益同企业所有者财东的利益结合的天衣无缝,极大地避免了短期行为的发生。人在股在,人在钱在。估计大家都不会背离票号,而在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中,经理人的行权期是很短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所有的股权都将会作废,如果不通过短期的投机行为将为企业的股价在行权之前太高,就不能保证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新的道德风险。所以企业的所有者可以考虑在给管理层的激励制度中加入一些期限更长久的激励制度。
  其次,身股的持有人很广泛,降低了监督成本
  身股制的持股范围可以上至大掌柜,下至普通的伙友,可以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覆盖30%员工。实际上,身股制下有了更多的代理人,有更多人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掌柜和伙友会有更大的积极性去监督其他人的行为,因为其他人的不轨行为会直接影响自己每个账期的分红情况。这样一来,通过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来达到约束作用,极大的降低了财东的监督成本。而在现代的股权激励制度中,股权的持有者往往仅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而且是一个人或者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人,这样一来,个人的投机行为就很难被发现,企业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监督很难做到,或者说监督的成本会很高。有必要扩大企业股权持有人的范围,可以考虑把企业基层的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股权激励的范围内。
  最后,身股的运作条件比较简单,使用范围广
  身股制的运作条件非常简单,不需要有股票和股票市场就可以运作,而且操作起来也比较简单,所以可以说,它适用于任何一个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中,并且无论是对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对一般的普通的员工都会有很大的激励作用,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且也适用于非上市工商,民营企业甚至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现在的股权激励制度的运作要求企业的股票有较强的流通性,而且对资本市场也有很高的要求,这就决定了股权激励的范围只能限制在了上市公司。但是现在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占大部分的非上市公司,他们同样需要有激励制度。所以对那些非上市公司而言可以适当的考虑一下身股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把这一制度融入到企业的激励制度中。
  总之,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还处于探索阶段,要真正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的理想效果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上市公司在建立,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激励本身的适应性,不能盲目的模仿,同时可以适度的考虑晋商的身股制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科学合理的采用股权激励计划,把中国传统的激励制度和现代股权激励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也许会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编辑: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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