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的现实困境与人权保障|现实和理想的经典语句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自贝卡里亚第一次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以来,无罪推定原则已被各国所接受,成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乃至宪法原则,并成为衡量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一把标尺,在学界无罪推定一直成为各国学术研究的宠儿,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和价值理念一直存在着多种学说和多种争论,本文从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出发,通过研究无罪推定反对封建专制有罪推定的时代背景出发,无罪推定原则遭遇的现实困境,进而提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无罪推定;保障人权;举证责任;法定程序;罪行待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85-02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无罪推定最早是资产阶级提出的,旨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司法制度的有罪推定。在传统封建社会,诉讼模式主要是纠问式,犯罪嫌疑人抑或被告人是诉讼的客体,他们被动地参与诉讼的过程承受诉讼的结果,被告人未曾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唯一享有的“权利”就是如实供述自己并接受审判,在封建社会打击犯罪成为司法活动的唯一目标,司法机关可以对任何其怀疑的公民进行羁押和逮捕而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程序,封建社会也没有成立专门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审查监督,只要司法机关怀疑即可对任何公民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手段如此落后的封建社会,对于普通人来说收集证据是何等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封建社会的定案证据主要依据或唯一依据就是口供,为了取得口供,往往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屈打成招,即便是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但由于在侦查阶段已经被屈打成招,实际上庭审的过程只是一出策划好的闹剧,被告人最终将会被认定有罪。
  正是有鉴于此,资产阶级提出了“平等、自由、博爱”的口号,强调天赋人权。最早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伟大的法律思想家贝卡里亚,1764 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无罪推定思想:“在法官判决之前,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而且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1]他在其书中认为法庭的审判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有罪并对其适用刑罚的唯一条件,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此外,他还强调在审判之前,嫌疑人理应享受到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人权,侦察机关不得折磨犯罪嫌疑人,不得对其进行严刑拷打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并不反对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而是反对有罪推定”而造成的侵犯人权。在此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思想被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条重要的准则。最早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律的是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应当推定为无罪”。紧接着,意大利、前苏联、加拿大、美国相继将这一原则写入宪法或本国法律,这一原则也成为指导各国形式审判的一条准则,规范着各国的刑事活动。至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并加入了该公约,中国也已签署了该公约,正等待时机适合时,由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二、无罪推定原则遭遇的现实困境
  (一)侦查阶段羁押率过高过滥、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的开展侦查活动和保障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确立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一系列强制措施,这些举措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刑事侦查的实践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羁押率过高过滥,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只有有足够的证据即将嫌疑人羁押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在侦查审讯过程中,一点侦查机关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就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拘禁起来,“因为证据的充足已经足以说明嫌疑人是罪犯,而一位罪犯还能享有其他诸如取保候审的权利吗?”因此,羁押犯罪嫌疑人成为理所当然,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似乎成了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较好的保证。特别是“在案情疑难时, 司法机关想到的不是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 而是想方设法延长侦查期间,或者补充侦查, 规定的侦查期间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2]“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实际上带有惩罚性的意味,大量采用审前羁押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这实际上是我国长期以来人权观念淡薄造成的。因此,加强侦查阶段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实施细则,规则被虚置
  2012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010 年5 月,“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 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后, 可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 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以上的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表明我们国家已经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情况是,非法证据的缺乏启动程序,往往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对其进行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漏洞太大,侦查机关往往容易“钻空子”侦查机关往往任意违反程序的规定而以法律上规定有例外情形为由而规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无罪推定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归宿在于保障发最嫌疑人的人权,同时,避免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无辜者蒙冤下狱,因此,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关于关于近年颁布的司法解释都明令禁止在侦查活动中采用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检察院配合大于监督,刑讯逼供缺乏有效监督;第二,缺乏刑讯逼供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规定》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纠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对于刑讯逼供还是缺乏必要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三,缺乏刑讯逼供审查的相关保障。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但只是强制规定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应当录音录像,而对于其他案件则由侦查人员自由选择,其结果可想而知;第四,缺乏针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惩处规则。针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审讯中也不对嫌疑人采取暴力措施,而是采用不让嫌疑人睡觉,或者连夜地审讯嫌疑人等变相的刑讯逼供措施。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司法完善
  (一)更新思想观念,遏制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绝,是由于我国有罪推定的盛行,司法人员在法律观念淡薄,人权思想尚未确立,人治思想和特权思想等习惯势力根深蒂固。”[3]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根据已掌握的相关线索可以很快的确定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犯罪嫌疑人被拘传或逮捕以后侦查机关会先入为主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之人,在侦查人员看来,守法的百姓是不会留下线索而被人怀疑,因此,在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下,侦查人员会将嫌疑人当罪犯对待,从而限制其相关权利的行使,在他们眼中,对罪犯采取刑讯逼供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他们是阶级敌人。在笔者认为这往往容易导致人权受到侵犯,更重要的是这容易导致无罪之人受到错误追究,因此,要转变先入为主的认为嫌疑人有罪的观念。“司法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 真正从思想上完成由重惩罚向惩罚与保护并重、由重控诉向控诉与辩护并重、由重实体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 树立起人权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律意识。”[4]对侦查人员定期加强理论学习和考核,对于犯罪嫌疑人反应的存在严重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展开调查。
  (二)根治不当羁押、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
  “在西方国家, 除少数特殊情况,如罪行特别严重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待审羁押措施变更和撤销制度,一旦待审羁押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羁押与案件重大程序和可能的刑罚或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称时, 应当撤销逮捕令。”[5]既强调逮捕犯罪嫌疑人要强调“比例原则”,能用取保候审就不允许适用监视居住,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能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就不能使用逮捕。既强制措施的采用不能任意性。正因为如此,纽约高等法院的一起判决认为,“不能因为案件的审讯或审判的方便或当局的某些政策而削弱无罪推定对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而采取的限制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必要。” 因此,“对非法羁押和超期羁押进行司法审查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对羁押的合法性及期限的司法审查权利,对疑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申诉和控告,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审核,检查,对非法羁押的行为向有关机关发出指令,要求该机关立即变更或解除羁押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6]
  (三)加强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原则对于保障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经过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严格判断,如果认为公诉人的举证和证明活动达到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那么无罪推定即被合理推翻, 被告人将受到有罪的判决。如果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官在庭后的调查, 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仍然欠缺, 间接证据又形不成锁链,合理怀疑尚不能排除, 那么就属于疑案。”[7]对于疑案的处理,法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却很少被适用,在案件中往往不是“疑罪从无”而变成了“疑罪从轻”,例如:杜培武案件。审判机关很少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这一原则仿佛成为了纸上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受到司法实践的规制,而不是像其他国家那样刑事诉讼实践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贯彻执行疑罪从无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转变审判人员的办案思路坚决贯彻法律,同时,也需要新闻媒体和人民团体进行有力的监督。
  四、结语
  无罪推定是人权保障的利剑,是抗击不法侵害的有利武器,在历史上无罪推定原则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无论在过去、现在,抑或将来,无罪推定会继续发挥着人权保障的作用直到人权侵害消失的那一天。在内容上,无罪推定是一个广阔的理论的体系,无罪推定的理论主线是人权保障;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是举证责任分配;无罪推定的形式要件是正当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罪推定的法律后果是疑罪有利于被告。在立法上,希望那些不尽如人意的法律条文能够在下一次修改时一并解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笔者衷心的希望在实践中,无罪推定能受到司法机关的足够尊重。
  参考文献: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M].1993:45.
  [2][5]丁明.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9).
  [3]吴萍.我国刑事司法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差距及完善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2,(11).
  [4][7]仲丽娜.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确立及完善[J].学术交流,2006,(10).
  [6]段启俊.疑罪案件中人权保障的对策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作者简介:宋晶晶(1982-),女,陕西西安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王浩(1989-),男,陕西西安人,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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