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 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摘要:舆论监督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对司法独立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近几年来的不少案件,都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这个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我国司法正经历着巨大挑战。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已成为我们当下丞须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法官独立; 审判独立; 舆论监督; 民意
  一. 法官独立与舆论监督
  伴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传媒技术也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里,更多的信息通过发达的传播媒介愈发的透明,舆论监督发挥出它前所未有的作用。
  从理论上说,媒体类监督往往与法官的外部独立有关。从表面上看,似乎他们之间存在天然的对立性,因为外部独立要求法官不受来自非法院系统的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等的干涉,显而易见,不论监督的形式如何,新闻媒体将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行报道宣传,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着法官的独立审判,使法官迫于传媒的压力,而有可能导致做出司法不公的判决。其实它们之间也具有一致性,比如最终价值追求的一致性,无论是新闻媒体的舆论还是法官的判决,从其本质的出发点来看,都是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是方式手段的不同而已,新闻舆论通过将案件公开跟踪报道等方式,使案件更加透明,更加阳光,从而让司法腐败失去了它赖以生存的土壤。法院的法官通过心中的良知与正义判决个案,重新修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受害一方得到救济,以追求全社会的公平。新闻媒体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多表现为一种又“爱”又“恨”的微妙互动。其中,“爱”是由于法院和法官更倾向于新闻媒体对其做一些良性的报道,这样有利于树立正派的司法形象,也为其评优提供支点。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新闻媒体的性质都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这样就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媒体多是政府的宣传工具,地方党委政府更愿意新闻媒体为司法开设专栏进行报道,这样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让法院的权威得到升华。其次,“恨”是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由于审查等相关制度的不够完善,有些报道的事实缺乏依据,真实性值得考量,这些都给法官很大的压力,因为在用法律来定夺案件时,要严格地遵从法律程序;有些事实虽然客观存在,但因为没有证据而无法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官依法判决追求的更多的是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的结合,而新闻媒体追求的正义多是事实上的正义。还有由于记者和撰稿人等的自身素质不高,尤其是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够系统,在报道未决案件时带有具有偏向性的非客观的评论,容易给法官一种先入为主的概念,使案件得不到真正公正的判决。
  民间的舆论监督更为复杂,我们先谈谈此类监督的特点。第一,自发性。这类舆论监督与官方的不同,它一般没有机关机构等来组织实施,只是群众通过各种媒介,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网络而自觉进行的。第二,道德性。由于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民俗传统等多方面的差异性,群众的素质参差不齐,对具体的案件的认识也多缺乏专业的法律背景,所以大多数的舆论都是以道德为基准和出发点的,他们所关注的并不是合不合法,合不合理,而是出于怜悯之心和对道德的屈从,这就难免会出现“合情不合法”的现象,对于这种问题,法官也很懊恼,害怕人心向背,往往迫于压力作出实际上并不公正的裁判,严重影响司法工作。
  由于上述的特点,民间的舆论监督与法官独立有着对立而又统一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对立表现在:其一,“合理不合法”与“合法不合理”的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这类冲突并不是单单出现在这一些场合,在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很多环节中也屡见不鲜,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如何处理好这类关系,就司法环节而论,就是要求法官不单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还要提高自己的各方面的素质,这就涉及到法官的精英化的问题,有句法律谚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在英美等司法制度发达的国家得到了深刻的体现,这些国家的法官的选任要通过严格的程序和制度,以此保证法律能得到良好的实施,使纸上的正义真正地转化为现实中的正义。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切不可完全照搬,我们要借鉴那些符合我们实际情况的制度,这样才能让其发挥功效,要不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无法找到其适用的空间。在对待民意的压力时,在道德与法律面前进行权衡时,作为法官,首先要独善其身,以法律为心中的最高崇拜与信仰,在此前提下,凭着心中的良知、正义与公允来审判。其二,对民间监督自发性的探讨。笔者认为,群众的自发性是公民文化素质、生活水平、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等多方面发展进步的硕果,体现了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权的积极性,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政府及司法形象公信力的缺失。对于群众舆论,我们应允许其成立一个民间的社会团体,来整和各方面的声音,并通过一个合法的平台与法院之间进行对话,法院也应完善相关的发言人机制,建立民意与法院间的有效沟通。
  民间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冲击着法官独立,这给司法独立带来了很大的考验。民间舆论分为良性的和恶性的。良性的民间舆论敢于揭发事实真相,使案件的审判更加光明,让司法腐败等毒瘤失去藏身之地,以此来有效地监督司法。而恶性的民间舆论,是指当事人、辩护人或者其他的厉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左右司法,刻意在网络上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表具有一边倒的评论,或者一些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形成社会公意的合流,以此来影响司法,显而易见,这种恶性的舆论不但起不到监督的作用,而且还会对司法独立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极大的危害。
  二. 结束语
  不管是对于什么样的舆论,我们的法官都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以程序办事,在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情理、法律与民意之间找到结合点和平衡点,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稳定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各方的利益的作用,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2]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作者简介:罗云路(1988.05-),四川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新疆克拉玛依人,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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