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官方婚书 民国时期婚书

  婚书是指男女双方允定婚约的文书,在我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早在《周礼》中就有管理婚姻事务的“媒氏”负责颁发婚书的记载。而我们现在看到的最早的婚书档案,是敦煌文献中的唐代婚书。《唐律·户婚》中明文规定,男女缔结婚姻两家需互报婚书。《唐律》被誉为封建社会的法律典范,而这项律条也在宋、元、明、清的朝代更替中被一直沿用下来,婚书成为了古代结婚必须履行的手续。
  在昌平区档案馆的馆藏档案中就有这样一份珍贵的民国时期的官方婚书。这份婚书长37厘米,宽29厘米,四周镶有红色龙凤呈祥的喜庆图案,四角各有一名天使模样的孩童,底部印有“结婚证书”四个双勾字作背景。婚书正文右起竖写,绝大部分文字都是机器印刷,并印有编号。从右到左内容依次为:1、结婚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和时辰、籍贯;2、举办结婚典礼的时间和地点;3男女结婚人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姓名;4、男女结婚人、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姓名(加盖私章);5、填写婚书的时间。落款是“北京特别市公署社会局印行”。在左上方的空白处,还贴有2枚盖有“印花”戳的贰角国民政府印花税票。
  此份馆藏展现了民国时期,由于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在我国部分地区,改变了过去的婚俗礼仪,兴起了文明结婚之风。它淡化了封建宗教色彩,否定了命相、属相相生相克的旧观念,不再使用“求婚帖”、“允婚帖”,只要到书局或纸店买一式两份结婚证书,填上相关的信息,由结婚人、介绍人、主婚人、证婚人在婚书上签章,婚姻关系就正式成立了。
  在婚书上贴印花税票,始于民国初期。1914年8月19日,北洋政府颁布了《关于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将婚书纳入征收印花税的范围。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法》规定,每张婚姻证书须贴印花四角。只有贴了印花,才等于依法向国家纳了税,属于合法婚姻,才能受到国家保护。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内容趋于简化,不再有通篇的虚话、套话、客气话,往往一开始就直入正题,显示出人们对于婚姻从注重形式向更重实质的转变。结婚人、介绍人、证婚人、主婚人成为了文明婚书的显著标志,结婚人姓名第一次以主人的身份出现在婚书的重要位置上,婚姻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自由被列入律条之中,打破了家长包办的传统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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