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评价:土地确权就是个坑

  摘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后最终确立起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理论与实务界的共识,但受到现行立法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障碍。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法律视角为主线并结合经济学相关原理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流转机制;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12.3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概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确定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用途不变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以及在其上设定其他负担等各种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问题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进行规范,赋予其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然而就其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架构而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也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对各种具体流转形式的实际操作规范,难以真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和真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的严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限制性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买方市场的发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受让该组织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封闭性.
  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评价
  (一)限制流转根据之评价
  立法对于流转的限制较为严格,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土地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粮食稳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粮化”倾向可能影响粮食产量;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放开可能使农民面临失地风险;第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土地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粮食稳定,必须严格把关.另外,农民失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性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难以起到引导、规范作用.对于上述三点限制流转的考虑因素,不可否认有其客观原因.不过,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非粮化”倾向的考虑就限制其流转似乎带有因噎废食的痕迹,真正的症结依旧尚未解决.再者,对于土地权利的静态保护并非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物权法》凸显了其财产性权能,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权能充分发挥的基础上实现利益的平衡与保障.
  (二)经济学原理之评价
  1897年,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研究资源配置时,提出了一个最优状态标准,人们简称为“帕累托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在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否则,就不是帕累托标准,而是帕累托改进.如果一种改进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管是否能带来更大的整体利益或者是否有助于实现崇高的目标,都不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通过持续改善,不断提高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从而使社会和事物发展达到“理想王国”.简而言之,各方都有利、都同意的事情或制度安排,一定是帕累托改进,社会没有理由不让每个人都得到好处的事情进行.在市场失效的情况下,一项正确的措施可以消减福利损失而使整个社会受益.在某种经济境况下如果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或交换,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而不会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满足程度.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经济学角度而言,这是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承载着经济发展职能与社会保障职能,经济发展职能应当是其基本的存在价值,只有在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发展职能的基础上,土地的社会保障职能才能得到有效凸显.
  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原则相背离.市场经济讲究效率,如果一味地延续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取向,容易造成市场失衡状态,农业发展也难以摆脱细碎化小农生产的困境。
  (三)权利效力构造之评价
  首先,对于财产权而言,非基于重大理由应当允许财产性流转,然而现行立法是基于何种重大理由限制流转呢?其次.作为财产性权利,当事人享有经济活动自由,立法加以限制之后.又将如何控制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呢?再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效力构造分析.我们不禁问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处分的是土地还是权利本身?答案是权利本身.既然如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当然,在鼓励、放开流转的基本前提下,制度调整性设计是关键.《物权法》作为调控财产归属与利用的立法机制,在财产权利凸显的情形下,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观念,将《物权法》不仅仅视为一种财产归属控制机制,更应该将其设置为一种财产交易引导规范,“通过借助市场交易来消除资源配置障碍的动态市场引导规范”.
  三、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极富中国特色的土地权利.在权利主体、创设、归属、流转和消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传统大陆法上的农地用益物权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正是这些特点的存在对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构成了种种限制,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蕴涵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革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期待在不久的将来,在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同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有序地流转,能够给农民带来更好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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