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我国木地板行业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思考】

  摘要:知识产权壁垒如今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欧美发达国家的重视,成为调整国际贸易利益的重要工具。木地板行业近年来所遇知识产权壁垒,特别是”337调查”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应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营造环境;建立预警系统;寻求“绕壁”,重新打入被判失去的市场。
  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337调查;木地板行业;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7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8-0064-02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促使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木制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是我国的木材供应依然不能满足国内需要,因此,我国木材40%是依赖进口,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进口木材与锯材达5523.7万m。自2005年,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木地板生产和销售最大国。然而加入WTO之后,我国木地板行业进入了多事之秋,美国的337调查,加拿大的反倾销反补贴,北美绿色壁垒等令企业应接不暇。
  一、我国木地板行业遭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情况
  木地板行业涉华贸易壁垒中,反倾销、反补贴以及绿色壁垒是现阶段运用得较多的壁垒手段。而这些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滥用337调查造成的遏制贸易自由化的壁垒是美国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典型形式。根据乌拉圭回合而修订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如若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一旦结果为侵权成立,相关产品不但可以永远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影响更大的是,成功起诉的企业将有理由向他国申请此种产品在该国市场上销售,并要求行业内运用此专利的企业缴纳知识产权使用费。
  自1986 年美国对华发起第一起“337调查”以来至2012年2月,涉华“337调查”共170起,近年来针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越来越多,其频繁程度超过以往任何涉案国家,数量增长迅速(如图左下)。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之后便逐渐取代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成为“337调查”的“NO.1”。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对华337调查增长迅速。现在,中国也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的重点审查对象。中国被调查次数在总立案数中比例也呈上升趋势(如图所示)(台湾、香港、澳门不包含在内,数据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二、中国木地板行业遭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原因
  不得不承认的是中国木地板行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遭遇知识产权壁垒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出口的木地板的确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嫌疑。
  (一)传统贸易壁垒不能及时有力地阻挡国外产品的输入
  随着中国相关贸易法规、贸易结构的完善,传统的贸易壁垒收益效益逐渐替减。中国木地板行业在原材料和劳动力资源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后便迅速抢占了国际市场,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无力也来不及阻挡中国木地板占据国际市场的趋势。
  (二)知识产权壁垒是一种新的、更有效的隐蔽的贸易保护手段
  就木地板行业而言,由于木地板属于低端产品,技术性专利会相对较少,一旦一个企业事先就设计好了其所能够想象到的技术,并申请了专利,那么这个企业就对所有的包含申请了专利的木地板生产和销售的权利有话语权,并且设计的对象是全行业。
  (三)我国木地板行业核心技术缺乏
  我国绝大部分木地板企业没有完整的产业链,很多木地板企业在自己负责生产的同时,将渠道和品牌交给了其他公司,其结果就是缺乏研发的动力。
  (四)木地板产销企业对国际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我国木地板行业遭遇知识产权壁垒最直接的原因是企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嫌疑。
  三、关于我国木地板行业应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思考
  中国木地板企业融入国际环境的最高境界就是参与国际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将自己的标准变成世界标准,从而抢占制高点。
  (一)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营造环境
  第一,政府实施知识产权发展策略。政府应该提高产业内知识产权意识,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与此同时,建立可以诱导和鼓励发明创造的财政和税收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自主创新并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自己的专利库。
  第二,企业自身建立起独立的知识产权体系。企业应该立足于长远发展,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作为经营的一部分,建立一套包括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布局、市场分布、专利分析等各个环节体系。
  第三,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和促进自主创新知识的利用。行业协会应该随时注意市场发展的技术动态,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提高行业竞争力。
  (二)防止“碰壁”,建立木地板行业内知识产权预警系统
  我国很多木地板企业与外国企业签订贴牌生产的时候应当注意木地板各种知识产权的问题,调查各种产权是否为该品牌持有人持有,并且签订相关违权协议中注明,一旦发生于贴牌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起诉事件后果一律由贴牌方或者来样方承担。
  (三)寻求“绕壁”,重新打入被判失去的市场
  在诉讼或调查之后,即使败诉了,那也不要立刻马上的放弃该国市场,或者根据起诉者的要求与其和解缴纳巨额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有能力的企业有时可以通过采取绕道设计绕开壁垒。通过设计国外企业没有注册过专利的技术并运用到出口产品中也是重新进驻国际市场的一种方式。
  参考文献:
  [1] 姜 鸿,张艺影.美国对华337调查原因与我方对策[J].经济管理,2007(1).16-18.
  [2] 周莳文,梁 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以美国对华“337调查”为中心的分析[J].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06(6).18-20.
  [3] 纪淑军.中国木地板出口面临的问题、原因以及对策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0(9).48-50.
  [责任编辑: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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